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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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变汪建成孙远。内容提要:中国刑事证据立法应当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对证据证明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从客观真实观转向法律真謇观;从一元价值现转向多元价值现;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从形式上的对抗制转向实质上的对抗制;从中国走向世界。关键词:证据能力法律真实多元价值观审判中心主义对抗制时下,国人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据立法表现出空前的关注,这一新的立法渴求的生成来自两个方面的动因:一是对抗制诉讼机制引进后对证据规则的迫切期待;二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观念

2、的急剧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思考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方向,将会很自然地聚焦于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一、从对证明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一)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刑事证据立法能不能像司法实务界所期待的那样,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一劳永逸的证据法,使执法者变成“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要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应当从证据法上的两个基本概念——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人手进行分析。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作用和效力,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有没有以及多大程度上有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明力是以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为基础的。这种关联性是一种客观

3、存在,它需要而且可以通过人类的认识能力去把握。因此,如果一个高明的立法者能够洞悉各种事物之间的关联,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相应的数值,那么,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需根据现有证据进行一定的数学运算,便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并不这么简单,因为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穷尽任何涉讼事件与其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4·}1'漶趣斟匙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变所谓证据能力,简言之就是一定的事实材料在法

4、律上可以充当证据的资格。台湾学者李学灯指出:“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谓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可用为证明之能力,自证据之容许性言之,亦即可受容许或可被采用为证据之资格。”[t]法律对证据能力的规定意味着并非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都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某些证据材料即使对案件事实具有一目了然的证明作用,如果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必须被忍痛割爱。法律对于证据能力所做的限制既可能是基于各种政策性考虑的结果,也可能是为了防止某些具有难以克服的弱点的证据给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危险。(二)证据法发展的两条线索1.证明力规则的发展在证明力的问题

5、上,证据法发展变化的核心是证据的证明力由谁来判断。根据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可以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证据制度分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以及自由心证制度。有关古代法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各民族历史发展的早期,普遍存在着一个法律的统治尚未从宗教的统治中分离出来的阶段。【2)这种宗教的统治在认定案件事实上体现为神明裁判,即在具体的案件中依靠神的启示确认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判定是非曲直。显然,神示证据制度是在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极度低下的条件下产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它逐渐被证据裁判主义取代。证据裁判主义,简单地说,就是指在诉讼

6、中要依靠证据,并运用人的理性发现事实真相。证据裁判主义概念的提出,最大的历史意义就是否定神明裁判。[】证据裁判主义确立之后,在证明力的判断问题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即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670年的刑事裁判王令和德国1532年的卡洛林纳法典被视为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这一制度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对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甚至达到了量化的程度。例如,1670年法国刑事裁判王令将证据按照其证明力规定了三个等级,即完全证据、半证据和不完全证据。[]显然,在法定证据制度之下,证据之证明力由法律,或者说由立法者来判断

7、,而且这种判断不是根据个案,而是通过规则为之,它不是具体的,而是抽象的。.到18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法定证据制度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其矛头大都指向法律对证据之证明力加以直接规定这种做法本身的合理性。批评家们认为,这“是一种荒诞的方法,是对被告人、对社会都有危险的方法”,他们力主将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证明力的最终判断权交给法官,听凭法官去理解和进行内心判断。[5这种主张在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大获全胜,该法第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陪审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

8、些规则来决定证[1]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38页。[2】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l4页。[3]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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