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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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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不再完全适应当今新形势的需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缺陷;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念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包括以下程序: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2.若调解无效或调解失败的,便进入裁决阶段
2、,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仲裁前置”的做法,因此仲裁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社会发展,该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一是劳动仲裁机构专门工作人员紧缺。目前,部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来的,这种现象在基层尤为严重,经了解,有的县、区无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二是三方机制难以实现。“三方机制”是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开展协商谈判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则。
3、三方机制在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伹如何将这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原因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且劳动仲裁机构依赖于行政部门。(二)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在实践中无法达到仲裁的部分原则。第一,无法达到自愿性原则。《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当遇到纠纷时是否使用仲裁的方式,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第二,无法达到中立性原则。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
4、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第三,无法达到“一裁终局”原则,商业活动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终局则需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裁终局。(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劳动者部分合法权益不能得以有效的保护。、对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担负着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重要职能,然而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不够完善之处,不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趋势的需要。因此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迫在眉睫。第一,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首先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根据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通过考
5、录与公开招聘吸收具有法律背景的专职人员。第二,从工会、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中广泛聘用兼职人员;第三,加大对仲裁员培训力度,加强仲裁院间的学习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四,加强对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工作作风的考核,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三方成员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实现“三方机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三方原则就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由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共同完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方原则在应用中存在一些缺陷,下一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必须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首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克服独
6、家仲裁的倾向,主动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创造三方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有利条件;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要设专人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一个各方利益均衡的机制,增强其独立性与民间性,从而真正实现“三方原则”。三方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案件审理、办案经费、宣传咨询等各方面工作中要强化协作意识、换位意识、整体意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三)拓宽受案范围0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速上升,争议内容曰趋复杂,并出现群体化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在大幅度的增加,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较窄
7、,一些劳动者因仲裁范围限制致使争议无处处理而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应全方位扩大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从受理内容上看,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有关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有关工作时间问题引起的争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引起的争议;有关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关于奖励、惩处引起的争议等等。(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一直处于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这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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