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常发〔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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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人常发〔2015〕12号关于印发《和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于2015年3月27日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5年4月8日和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5年4月8日印发(共印4份)-7-和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5年3月3日和龙市第十五届人

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和龙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

3、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第四条-7-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

4、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四)市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及其重大变更;(五)市财政预算及市本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六)涉及人口、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重大措施;(七)关系本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八)决定授予或撤销市级荣誉称号;(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7-(十)市人民检察院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

5、,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十一)市委建议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四)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形式提出。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三)市财政预

6、算执行情况;(四)市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执行情况;(六)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对环境和自然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情况;-7-(八)市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社会保障资金、扶贫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九)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社会反响强烈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重特大事故、重特大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十)市人民法院

7、、市人民检察院的重大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十二)涉及面广、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重大改革措施方案;(十三)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十四)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条所列重大事项,以报告、汇报形式提出。第七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变更、撤销或合并方案;(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立、

8、增减或合并方案;(三)村、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方案;(四)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7-(五)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二)市人民政府;(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四)市人民法院;(五)市人民检察院。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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