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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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人社发〔2015〕8号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5年3月31日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9-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关

2、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工作(一)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根据国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进一步修订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坚持以用为本、创新为先,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注重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技术应用和技术推广等不同领域的工作实际,注重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客观需求,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要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诚信纳入评价标准和条件,健全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各级评审(

3、聘)委员会办事机构拟修改授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须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和修改计划,经其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颁布实施。(二)进一步加强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高等学校)须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评审(聘)制度、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标准修订、材料受理、审核、评委会组建、评审过程和纪律约束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未建立规范的评审(聘)制度、程序-9-和规则

4、,一律不得开展评审(聘)工作。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于2015年6月底前,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辽人社职”字文号,下发关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安排部署年度职称工作。(三)进一步规范评审(聘)委员会例会制度和管理程序。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高等学校)须按计划时间开展评审(聘)工作。各级评审(聘)委员会须于例会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并提交《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卷情况登记表》、《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人员审核表》和《2015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单》。相应政

5、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书》,批准成立年度评审(聘)委员会,确定例会时间。各级评审(聘)委员会例会前,由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中抽取评审(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组建本年度的专家评审(聘)委员会。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于2015年6月底前,推荐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的优秀专家列入“评委库”。各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评审(聘)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

6、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经核准后方可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联合下发公布评审结果文件,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规范书写或打印证书后,统一办理资格证书等核准事宜;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应在-9-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四)进一步规范参评材料申报、受理、审核、审查制度和责任。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所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论文,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或须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细化确定的学术刊物上发

7、表的论文。继续实行学历认证、论文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检索制。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聘)委员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事业单位的申报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继续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价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未变时,需再次申报的人员,可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的材料基础上,只需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即可。继续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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