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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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多式联运保险保险合同的订立英美国家: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我国: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可通过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绝对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披露(disclosure)陈述(representation)不得违反担保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海商法》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

2、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3、影响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五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可保利益可保利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对下列事项具有可保利益: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担保物权和债权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的利益或期得利益承保风险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特殊的外来风险损失全部损失(To

4、talLoss)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部分损失(PartialLoss)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例如: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

5、续将货物运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何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做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

6、的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有效果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比较项目单独海损损失的内容致损原因损失的承担者共同海损受损者自己承担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保险标的物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代位和委付代位权(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

7、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海商法关于代位和委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8、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单证保险单(InsurancePolicy)——又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投保单上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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