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冤魂志》著录情况看志怪小说观念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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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冤魂志》的著录看志怪小说观念的演变由《冤魂志》的著录看志怪小说观念的演变常昭(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 山东 济南250004)提要:《冤魂志》成书后在目录学著作中最初被归入史部,自宋之后归入子部,元明清之后目录分类逐渐细化,使本书的性质渐趋清晰。本书流传过程中由史入子的转变显示出不同时代人对志怪小说观念的不同看法。《冤魂志》一书在志怪小说发展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在写作的主观性上还带有较强的教化意味,体现出小说观念演变过程中的特点。关键词:《冤魂志》;志怪小说;颜之推《冤魂志》是隋代颜之推所撰的一部志怪小说集,历代

2、史志、书目多有著录,也作《还冤志》、《还魂志》、《还冤记》、《怨魂志》等,从内容到形式集中体现了志怪类笔记小说的主要特点。据最初著录该书的《隋书·经籍志》可知原为三卷,今传本多为一卷三十五篇。又据《法苑珠林》、《太平广记》等书所引,可得佚文二十四篇。魏晋南北朝是志怪类笔记小说的鼎盛时期,后代人对此类小说的著录可反映当时人对小说观念的不同看法。对此前辈学者专家多有研究,如鲁迅《中国小说史略》、陈平原《中国古小说的演进》等。本文主要以《冤魂志》为例探讨这一问题,旨在揭示北朝末期隋朝初期文体分类的趋势,具体分析小说观念

3、的演变过程。一、关于《冤魂志》的历代著录情况颜之推的《冤魂志》一书,自鲁迅称其为“释氏辅教之书”[1](P37)之后,其性质基本已成定论。由该书的内证及外证看,当作于隋开皇元年到十一年间(公元581-591)。由隋代初年最初成书至今,人们对它的认识是发生过几次大的改变的。以下从历代著录看该书的学术性质及源流。(一)唐代著录情况唐贞观中,诏修《隋书·经籍志》,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以著录当时的典籍。“史”部分为正史、古史、杂史、霸史、起居、旧史、职官、刑法及杂传等十三类。“子”部分为儒、道、墨、杂、农、小说、兵、天文、历

4、数、五行、医方等十余类。唐代人仍认为:“小说者,街说巷语之说也。”[2](P1012)应隶属于子部。《隋书·经籍志》子部序称:“儒、道、小说,圣人之教也,而有所偏。……若使总而不遗,折之中道,亦可以兴化致治者矣。”[2](P1051)也就是说在唐代初年编《隋书》的人们认为小说实际是同诗歌及官吏大夫的劝谏之文同样为政教服务,区别在于小说为“小道”,是政教的补充与辅助形式。“史部·杂传”的217部著作中,前132种为郡国之书,记载先贤耆旧事迹;39部为道家传记,自《宣验记》以下共36种多写应验之事,书名多含有“灵”、

5、“验”、“怪”、“异”、“神”、“瑞”、“冥”等字眼,其中最后两种就是:《集灵记》二十卷(颜之推撰)《冤魂志》三卷(颜之推撰)第7页共7页由《冤魂志》的著录看志怪小说观念的演变《集灵记》一书已佚,《冤魂志》一书传世且卷帙相同。《冤魂志》所载故事及佚文绝大部分属于当时的街说巷语之类,但《隋书·经籍志》却不以之为小说,原因就在于认为该书为古之史官广其所记之作,“因其事类,相继而作者甚众,名目转广,而又杂以虚诞怪妄之说。推其本源,益亦史官之末事也。”[2](P982)唐·释道世《法苑珠林》于唐高宗总章元年(公元668年

6、)编成,属佛教类书,其“传记篇第一百”共分六部:述意、翻译、杂集、般若、兴福、历算。“杂集部第三”称这些作品“庄严佛法,显扬圣教,文华旨奥殊妙可观”。其中著录:《承天达性论》《冤魂志》一卷《诫杀训》一卷右三部齐光禄大夫颜之推撰将该书列入“传记·杂集”类,但是卷帙数不同于先。五代后晋时,高祖石敬瑭于天福六年(公元941年)命修唐史,出帝开运二年(公元945年),全书修成,后称《旧唐书》,其《经籍志》将该书列入“史录·杂传”类,例同《隋书·经籍志》。“乙部为史,其类十有三:一曰正史,以纪纪传表志。……十曰杂传,以纪先

7、圣人物。”[3](P1963)但又在杂传下细分为14个小类,该书列入其中的“鬼神”小类。由此可见经过几个世纪的传播,人们已经重视该书中的鬼神怪异色彩,不再只是当作真实的历史看待了,但仍将其定作人物传记性质。“丙部为子,其类一十有四:一曰儒家,以纪仁义教化。二曰道家,以纪清净无为。三曰法家,以纪刑法典制。四曰名家,以纪循名责实。五曰墨家,以纪强本节用。六曰纵横家,以纪辩说诡诈。七曰杂家,以纪兼叙众说。八曰农家,以纪播植种艺。九曰小说家,以纪刍辞舆诵。……”[3](P1963)在《旧唐书·经籍志》的子部小说类中并未列

8、出《冤魂志》一书,可见当时仍视该书为史书类别。(一)宋代著录情况宋王尧臣等撰《崇文总目》卷六“小说下”著录《还冤志》三卷,实为颜之推《冤魂志》的异称。这是后人对该书性质认定的一次重要转折。宋皇祐中,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艺文志》成书于1060年,稍晚于《崇文总目》。其中“丙部·子录”,其类十七:七曰杂家类,九曰小说类。《冤魂志》著录于“子录·小说”类:颜之推《冤魂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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