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主:推动公众全面参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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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民主:推动公众全面参与环保题记非政府、非营利环境组织,以及作为个体存在和活动的、具有生态意识的自然人即生态人,具有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目的明确性、坚定性和一贯性,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为非政府,他不会因政治考虑或行政服从而放弃环境保护的要求;因为非营利,他不会因经济利益而放弃环境保护的要求;因为是生态人,他始终保持着人的天然本性即自然性和生态性,始终保持着与环境资源的天然联系与交流,因而最能自觉地表现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愿望,最能体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本能要求。著名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本报记者郄建荣肖黎明8月15至16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

2、心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联合在京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草案稿第二稿(下称《办法》)召开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各大院校的多位著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这些著名专家、学者包括应松年、王灿发、吕忠梅、别涛、马骧聪、汪劲、王曦、王万华、王明远、夏光等。另外还包括与著名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区域公约《奧胡斯公约》有关的多名外国专家、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的人士。《办法》是国家环保总局一项正在制定中的部门规章,已经列入该局的“十一五”立法规划。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由著名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牵头起草、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

3、心承担了《办法》的起草工作。王灿发为此组织了一个由10余人组成的立法工作小组,在今年4月拿出《办法》框架草案、并就此召开立法启动研讨会后,很快起草出第一稿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这次研讨的是《办法》草案第二稿。凝结了十余位起草者心血的草案稿引起了与会立法官员、专家、学者的热议。立法定位:是部门规章还是行政法规毋庸置疑,《办法》出台将成为我国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但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公众参与涉及许多法律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一项部门规章所能解决的。“要往上拱,拱到行政法规的位置;不行了,再谈规章。”由热情极至到语出惊人,在研讨会上,著名环境法学教授、XX大学博士生导师汪

4、劲教授评价《办法》草案第二稿“细、全面”,看过之后,令他“耳目一新”。但是,不能再往环保部门脚上绑“线”则是他提出要把《办法》升级为行政法规的深层次原因。汪劲甚至用草案“有一个很大的缺陷”来对他的这一观点进行诠释。在他的眼里,环保部门这几年很累,如果草案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通过,环保部门会越来越累。汪劲说,环境保护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绝不仅仅限于参与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如果草案最终以环保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其结果成了“越是谈公众参与的部门,反而绑它的线更多”。“我完全赞成他的观点,这个办法(指草案)一定要变成行政法规。”一向以严谨、冷静形象出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

5、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著名环境法学者吕忠梅也是“拱派”的支持者。“我的理由是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主管部门的就是监督权。所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并不是环保部门自己的责任,而是涉及到环保部门以外的多个部门,包括水利、建设等部门。涉及到环保的,环保局管的只是它自己这一块。”说到草案的定位,吕忠梅认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应仅针对环保部门,而是整个政府。如果草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就有可能把整个政府的事情变成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如果我们把草案定位在行政法规上,很多矛盾就容易理顺得多。”在“拱派”队伍中也不乏环境法学界的前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骧聪教授就是一个。他虽然没有年轻人那么高昂的热情,但

6、发言伊始就提出“《办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究竟应该制定一个什么级别的法律法规”等问题。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明远博士担心,如果草案最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就会出现“主要的靶子没打准,打到射箭的地方来了。”对于汪劲提出的“拱也要拱到法规的位置”,王明远提供了国际上成功的范例。据他介绍,在德国,除了有环境信息法还有环境责任法、环境监测法,公众参与环保会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对于上述学者的表态,参加研讨会的政府部门官员表现出了谨慎的态度。面对《办法》草案第二稿搭起108条的架子,国务院法制办王宛生处长用有的部门规章仅有8条的例子作

7、了不言而喻的评价。他认为,草案应“粗化”;至于立法形式,回答更为直接:“目前以部门规章较好”。王宛生的理由是,得有循序渐进的过程。他看中的是草案的示范效应。王宛生说,制定条例要考虑目前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能否解决。如果要制定条例,要做大量的立法调研。对于是搞条例还是部门规章,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的观点是“不矛盾,两个都可以做。”作为《办法》草案的主要起草者,王灿发的想法是直面现实众多专家、官员对草案的期待与肯定令这位中年学者最为感动。王灿发将他们的观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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