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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15年陕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前 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及省医改办《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医改办〔2015〕6号)等精神,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继续做好陕西省基本药物和直接挂网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基础上,完善药品“三统一”工作,坚持
2、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方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实行一个平台、公开透明、分类采购、上下联动,分批次协同推进,强化使用监管,促进合理使用,全面规范开展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确保药品质量,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患者、医院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发展。42/43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采购目录第三章 企业申报第四章报价规则第五章 分类采购入围(挂网)规则第一节招标采购药品入围规则第二节其他分类药品入围(挂网)规则第三节入围(挂网)企
3、业管理第六章 备案采购第七章 采购配送第八章 监督管理附件:名词定义42/43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国家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实际,为做好全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现目标(一)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分类采购,形成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降低虚
4、高药价,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二)在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药分开等综合配套措施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市场主导的价格机制;(三)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采购,提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四)统筹兼顾、上下联动,做好各类药品集中采购的有效衔接;(五)规范药品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等各个环节,促进药品合理使用。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保障供应。(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全程监
5、控、合理使用。42/43三、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四、组织形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购销药品。五、组织机构(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
6、购相关工作。(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药监、工商、物价、财政等厅局,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研究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省卫生计生委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集中采购具体工作中对外公文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文件。(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结算的服务,维护平台,受理业务咨询
7、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四)药品集中采购监督部门:42/43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药监局按照隶属关系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段监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管。药品集中采购中的申诉和投诉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执行。(五)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六、公告方式 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www.sxsyxcg.cn/,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发布。
8、七、名词定义(详见附件)八、实施流程通过制定目录、集采公告、企业申报、资质审核、竞价议价、入围(挂网)公示、分批发布等程序产生入围(挂网)目录,落实分类采购,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全程监管。九、实施方案的响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中所有事项、条款和规则。按照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并对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或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超过规定期限的,按废标或弃标处理。十、药品质量责任42/43药品生产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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