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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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陕卫药统办发〔2011〕6号发布时间:2011-04-18信息来源:药政处各设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郑小明副省长到周至调研医改工作时关于加强“三统一”工作十条意见精神,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资源优化整合。鼓励具有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基层药品批发企业

2、,促进统一配送工作规范化、规模化。在全省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药品配送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发展,提高药品统一配送质量和效益,改善配送环境,增强企业配送能力,确保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二、药品配送企业可设立配送中转仓库。具有药品“三统一”配送资格的企业,在配送区域内可通过新建、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仓库、使用下属药品经营企业仓库等形式设置配送中转仓库。(一)申报方法。配送企业可以在所承担配送区域设立配送中转仓库。设立配送中转仓库应向市(区)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经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检查核准。经过核准并通过GSP认证后,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核备案。(二)设置条件。设置的配送中转仓库必须具有独立的整体结构,其使用面积应与配送规模相适应,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要求。新建和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仓库(租用企业原有库房面积不计算在内)不得小于500平方米;使用下属药品经营企业仓库其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0

4、平方米(下属企业原有库房面积不计算在内)。(三)配送中转仓库不得进行药品购销活动。中转仓库只能储存药品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凭药品配送企业发出的药品入库、出库通知才能接收药品入库或调出药品。对未凭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入库通知接受药品入库的和储存非本企业所经营的药品的,按无证经营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完善主、辅配工作。由各市(区)在每个县确定一家主配企业和一家辅配企业。辅配企业是主配企业的补充,当主配企业不能完成某次配送任务时,由其给医疗机构书面答复,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辅配企业接替主配企业

5、完成当次配送任务。四、规范采购计划申报和信息传递工作。配送企业必须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配送药品必须通过互联网络服务或传真信息平台传递采购计划,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禁止使用电话、手机信息等形式传递采购计划。五、加强药品配送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市(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要加大对配送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确保药品配送率。2011年6月底前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80%,年底前必须达到90%以上。

6、附:有关药品配送使用的常用名词解释1、“药品配送率”,是指一定时间段内,配送企业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中标药品品规数量之和与基层医疗机构计划申报的“三统一”中标药品品规数量之和的百分比。2、“统一配送药品使用率”,是指一定时间段内,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三统一”药品品规数量与其所有采购药品品规数量(不包括省卫生厅在增补目录招标文件规定按原渠道供应的特殊管理药品)的百分比。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

7、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发布时间:2011-04-05信息来源:药政处各设区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为稳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确保医疗安全,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经研究决定,我省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基本到位之前,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现将实施的基本原则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除使用“三统一”已中标配送的我省基本药物之外,还可从未中标的品种、品规中配备使

8、用药品(涉及340个品种,765个品规,详见附件)。二、严格控制未中标药品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采购的未中标药品,必须是对已配送到位的基本药物品种和剂型的必要补充,而且所采购药品的品种配备、使用比例均不得高于15%,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临床使用量,严禁采购与已中标药品品种和剂型相同但不同包装规格的药品,所采购药品必须在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坚持指定渠道采购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从“三统一”选定的配送公司采购配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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