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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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作者:李显冬①高婷②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10-2010:48:48字体:小大 法律的平等保护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是学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割时这一问题在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领域的表现。离婚财产纠纷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之争,而是从属于婚姻关系,不同于以等价有偿为原则一般民事财产法律关系。总体而言,由于经济、社会、传统等原因,妇女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实际上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规定

2、了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具体制度。但夫妻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和财产关系日趋多样化使得保护妇女权益的价值与其他法律规范和价值产生冲突。具体而言,离婚时土地权益、房屋权益分割中妇女权益保护与我国当前土地、房屋管理体现的严格的公法限制和强烈的行政色彩发生冲突,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分份额、不可分割与公司法、证券法要求的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产生偏差,离婚诉讼的特定期限与无形财产的期待权的实现时间发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与财产形态日益价值化,财产利益的实现依赖对方的积极协助产生背离。随着经济发展,财产利益

3、由实物形态发展到价值形态,传统的实物形态,特定性比较明确,权属相对清晰,权利行使时也不太依赖他人协助。离婚财产纠纷中,价值形态的财产有的很难进行估价,有的很难分割,如行政许可产生的财产权利,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财产权利,国际互联网上虚拟的财产权利。国外法学界也在探索离婚中价值形态的财产的分割问题。例如,美国有判例,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投资,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专业执照应该被视为婚姻财产。还有这样的判决,既定但是还未到期的养老金的领取权是婚姻财产,应该得到平等分配。总之,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面临着新的

4、课题与任务。一、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中妇女权益的保护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是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类型”。共同共有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有了共有关系,才有财产共有,而一定的共有关系不以财产共有为目的,相反共同关系决定财产共有的存废。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分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说,共同共有具有天然的平等性。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产生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并不严格遵循私法等价有偿的规则。(一)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标,对形式公平的纠正。亚里士多德曾

5、说:“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正是类似这一对公正的仁者见仁,导致了人们对性别平等经久不衰的兴趣。形式主义、身份平等,是市民法的传统理念,在市民社会中,平等只意味着竞赛起点以及机会的平等,而不是预设结果的平等。然而随着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人们认识到抽象的身份平等不过是法学家头脑试验室中的产物,现代社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弱势群体利益的丧失更加严重,实质正义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不同于财产法强调的市场交易中竞争机会的平等,而是最终权

6、利义务的平等。以“同等对待”模式为框架的法律权利的平等最终带来的可能是男女之间持续的不平等。而“求差别的平等”所要追求的是事实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实现男女平等,并不是要把妇女人权完全纳入以男性为标准的结构框架中,要想使妇女人权得到切实的保证,我们应当适度地将妇女意识融入法律中”,“男女之间的生理和社会因素的差异是不可忽视的,在某些情况下,对资源、资质明显不一的人,不计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平等对待,既不正义,也是对宪法原则的不忠”。“男女两性的平等是社会文明的基础,两性关系的改善是社会发展的关键……两性

7、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扶持才有社会的均衡与和谐”。承认男女差别,追求实质正义是对形式公正的纠正。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实现法律实质正义的价值是理论和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课题。从目前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看,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中,妇女往往是酗酒、吸毒、“包二奶”、婚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另有数据显示,原配偶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多随母亲生活,而财产的归属与母亲带子女的需求数量是呈反比趋势的,这也是离婚后许多妇女、儿童的生活境况大大降低的原因之一。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60%的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有70%以

8、上的离异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虽然离婚帮助、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也可以起到离婚纠纷中救济妇女权益的效果,但我国目前这些制度还不健全,因此,离婚财产的确认与分割必然要发挥保护妇女权益的功效。(二)以人格独立为理念,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现代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司法资源能够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是理论上对于所有人接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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