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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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思考: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问题,但法律是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的重要途径。所以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进行法理学上的思考:正义与秩序的价值理念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基础,公司社会责任反映了立法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化,是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结果,法律的平衡思想促使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实现。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理学;利益主体  :DF411.91:A  :1005-913X(2012)03-0040-01    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

2、的要求。早期的公司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然而公司在攫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带来诸多社会间题,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应运而生。我国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中规定了“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营利责任以外承担其他责任,这表明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已经被立法所确认。然而这个涉及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概念的法律价值仍备受争议,这关系到其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应探寻其存在的法理学基础。  一、“正义与秩序”的价值追求理念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基础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所有权自由无限制的观念备受推

3、崇,“所有权绝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资产阶级法律的精髓,这极大地刺激与激励人们利用公司追求物质财富。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行为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如贫富差距悬殊、消费者和员工利益受损、社会矛盾激化等等,影响了社会正义与秩序。  “正义与秩序”作为法律所一直追寻的基本价值,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维系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并检验着各项事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1]263,那么它们也必然成为公司行为的精神价值之基。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

4、基本的权利义务”。[2]这一理论为现代公司行为取舍,即在享有经济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社会义务提供了思想理论支持;秩序,即“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277,其在人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公司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织,其行为要服从于法治的规则与秩序,为法治秩序贡献力量。正是基于对“正义与秩序”的追求,资本主义国家提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适当干预,公司社会责任逐步被各国法律所确认。  二、公司社会责任反映了立法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趋向“社会本位”  在民法的发

5、展过程中,经历了从“个人本位”到兼顾“社会本位”的过程,这种法学理念同样适用于《公司法》。“个人本位”的思想考虑的是出资人,即公司股东的利益。如前所述,“个人本位”的思想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促使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就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例如,弱者生存环境的恶化,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对消费者或工人利益的随意侵犯,等等。这促使法律对公司角色的重新定位,虽然法律应当给予个人(包括公司)最大自由,但这样的立法理念所产生的是更多的矛

6、盾和冲突,于是法律通过限制个人自由来对他人进行保护,以更好地实现个人自由,这样“社会本位“的理念就产生了,[3]立法理念的变化最终导致公司社会责任的形成。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存在是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结果  针对公司社会责任,反对的理由很多。其中经济学家佛里德曼认为,法律要求公司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股东们赚钱,会从根本上破坏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这一理由正说明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存在是各种利益重新整合的结果,是从考虑股东利益到兼顾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4]  法通过表

7、达利益要求、调整利益关系和重整利益格局,对利益主体进行协调。在资本主义刚刚战胜封建主义时,急需确立所有权绝对原则,资产阶级商人可以无所顾及地攫取利润,此时资产阶级在利益冲突中占绝对上风。而公司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获得最大利益的工具,其目的当然是营利,公司社会责任无从谈起。但是当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逐步加剧,就必须平衡和兼顾公司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等各方利益。而作为资产最终受益者的股东,尽管暂时不能使其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公司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获取长: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

8、多个学科的问题,但法律是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的重要途径。所以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进行法理学上的思考:正义与秩序的价值理念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基础,公司社会责任反映了立法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化,是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结果,法律的平衡思想促使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实现。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理学;利益主体  :DF411.91:A  :1005-913X(2012)03-0040-01    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早期的公司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然而公司在攫取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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