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_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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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樊涛(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应担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系国家通过立法,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强制由公司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其中的法律责任属经济法责任,道德责任不具有可诉性。基于意识形态的考量,我国《公司法》错误地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采取惩罚和鼓励相结合的措施。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经济法责任;道德责任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

2、44(2012)06-0085-04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应担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1]“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说法,这个概念一经提出,就备受学界和商界的争议,最为瞩目的就是1927年至1932年间美国学者多德与伯利针对公司社会责任所进行的大讨论论战。当时以美国为首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热衷于讨论并主张公司社会责任有其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这些国家当时均完成了工业化,并开始从自由

3、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进行过渡。当时的公司己经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原始积累,对营利的追求也达到了极致,股东也分享了由公司带来的巨额利润。但过度营利也隐含着对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危险。特别是一些大公司,它们在为社会贡献财富的同时,也制造了许多社会问题,如污染环境、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兜售有瑕疵的商品、疯狂践踏消费者的利益等负外部性问题。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频现迫使这些国家的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公司社会责任,认为公司的经营应当遵守社会伦理道德、遵从社会本位。[2]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标志着商法和公司法的理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私法长期以来对机会均等保护的传统开始

4、发生改变,转而追求对实质正义的适度关注。如果说传统私法更关注像罗尔斯所讲的平等原则的话,现代私法则更强调其对社会实质正义的追求。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将公司经营产生的负外部性通过制度安排分配给公司,通过强调社会本位和交易秩序,从而对商事自由进行适度限制。由从注重公司个体的营利实现转移到注重整个商事交易的整体利益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而在微观和宏观的层面上,为公司的合法营利行为营造一个安全的外在法律环境,从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整个商事交易秩序,减少公司经营的制度性风险。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5、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自此,公司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而我国法学界关于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研宄也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公司社会责任成为目前社会各界和法学领域的讨论焦点,其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己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凸显。一旦各种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就可能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甚至不排除出现社会动荡的局面。因此,该理论甚至己被推崇为解决我国各种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当前,公司社会责任业己成为社会各界对公司行为的一种评判标准。与此同时,我国的很多公司也竞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6、以表达其践行社会责任的决心和行动。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一定要强调我国的国情及我国公司制度的现状,切不可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照搬于我国。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应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CFX026)。作者简介:樊涛(1974-),男,河南兰考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82-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该是发展经济,而要发展经济,则必须优先考虑如何确立公司营业自由与保障公司营利所得。应该看到,中

7、国在实现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多数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由于旧体制的惯性,部分改制的公司还没有完全成为营利性法人实体,或者说其营利性还体现得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对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中较高层次的责任予以过高的期许和要求,应该在首先保证其营利目标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与压力。同时,还应当注意,在强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时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对大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一视同仁地强加给所有其它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否则势必会引起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所以,公司社会责任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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