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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网络教育学位论文论文题目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学生姓名:于鸿健指导教师:焦文旭教授学科专业:法学专业学号:13035063008001学习中心:辽宁东港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2014年10月独 创 性 声 明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提纲、初稿,最终形成本文;2.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3.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
2、00字;4.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论文作者签名: 于鸿健 日 期: 2014 年 10 月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东北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论文的规定,即:东北师范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东北师范大学可以将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论文作者签名: 于鸿健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2014 年 10月日
3、 期: 年 月论文作者信息:工作单位:东港市有线电视台联系电话:18342551818通讯地址:辽宁省东港市黄海大街122号有线电视邮编:118300_注:此页均需学生及指导教师本人填写摘要探望权是亲权行使的一种特殊方式,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但对于探望权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无论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颇多。通过对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
4、题的分析、探讨,能够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探望权制度,以便达到离婚后的父母能够正确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使子女健康成长,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关键词:探望权 主体 中止 强制执行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可以享受到丰富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但与此同时,我国离婚率也随之呈持续上升趋势,继而产生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探望等一系列相应问题的纠纷。鉴于此,我认为有必要就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学习,使离婚后的父母及子女的权益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一、探望权制度的立法背景现实生活中,引发探望权纠纷多由以下原因引起:一是错误认识。部分与
5、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二是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渲泄怨恨的通道。三是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一时给付不了抚养费,对方
6、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四是错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进行“曲线自保①”。为解决这类纠纷,保证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等健康成长,《婚姻法》第三十八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
7、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一规定确定了探望子女在一方是权利,在另一方就是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①曲线的原意是指:间接。这里特指用另一种未必合乎常理的方式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探望权的概念(一)探望权的起源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这一制度为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而确立探视权也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例如,《美国统一
8、结婚离婚法》第407条专门就探视作出规定:“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我国探望权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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