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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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姓  名: 学  校: 学  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9内容提要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规定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

2、方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离婚后新增加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义务。自此,夫妻离婚后,探望未成年子女权利的行使有了明确的法定保证。同时,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史上探望权制度的缺失,是我国婚姻立法上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对于探望权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无论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颇多。如,对探望权概念如何理解;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客体与对象是什么;当事人协议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是否予以完全准许;未成年子女在案件中的地位如何;确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是什么;中止探望权应

3、由谁主张;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及何种法律文书;一方不履行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探望权内容,另一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等等,种种问题的存在,实有探讨的必要。本文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探望权的概念与性质、主体与客体、行使与中止、恢复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对上述问题予以研讨和分析。关键词:探望权主体客体强制执行9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借鉴和吸收外国先进立法经验增加的一项新法律制度。该制度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4、或母一方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离婚后新增加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义务。自此,夫妻离婚后,探望未成年子女权利的行使有了明确的法定保证。同时,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史上探望权制度的缺失,是我国婚姻立法上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对于探望权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无论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颇多。本文试对探望权的概念与性质、主体与客体,行使与中止、恢复以及强制执行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研究,以求明析之效。一、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探望权制度起源

5、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我国的《婚姻法》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对探视权(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或交往权)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我国《婚姻法》未确立探望权制度以前,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与对方矛盾的对立、感情的报复、逆反的心理等多种因素,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也常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

6、据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因此而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表示难以审判或强制执行,致使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对处理这类案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原《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父母,当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夫妻关系没有了,但并不能消除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永远存在的,因此,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应当享有探望的权利。我国《

7、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如果夫妻双方离异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定期见到未成年子女一面,那么他们怎么对子女行使监护职责呢?又如何更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呢?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探望权可以更好地促进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可以极大的满足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通过保

8、持和子女的会面交往,及时全面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充分体现对子女的爱护和企盼,增加子女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多方位的通沟与交流,满足子女对父母之爱的渴望,牢固双方的亲情,减轻子女的家庭破裂感,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但是,对于如何行使这项权利,除给付抚养费之外,我国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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