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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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一、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我国的《婚姻法》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对探视权(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或交往权)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我国《婚姻法》未确立探望权制度以前,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与对方矛

2、盾的对立、感情的报复、逆反的心理等多种因素,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也常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因此而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表示难以审判或强制执行,致使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对处理这类案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原《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父母,当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夫妻关系没有了,但并不能消除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永远存在的,

3、因此,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应当享有探望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39。如果夫妻双方离异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定期见到未成年子女一面,那么他们怎么对子女行使监护职责呢?又如何更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呢?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探望权可以更好地促进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可以极大的满足父或母对未成年

4、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通过保持和子女的会面交往,及时全面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充分体现对子女的爱护和企盼,增加子女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多方位的通沟与交流,满足子女对父母之爱的渴望,牢固双方的亲情,减轻子女的家庭破裂感,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但是,对于如何行使这项权利,除给付抚养费之外,我国以前的法律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在行使的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原配偶和法律两方面的障碍。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主要体现,任何一方都不得以禁止探望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害对

5、方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等身心健康成长,以及保障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望权的实施与正确行使,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对1980年《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作了重要补充.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一个很有人文意义的规定,强化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制度,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

6、起了重要保护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中肯与欢迎。夫妻离婚后,探望子女权利的行使有了法锁。其后果就是确定了探望子女在一方是权利,在另一方就是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其立法价值凝重而深远,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心理价值、伦理价值不容低估。①探望权的社会价值。一是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据调查显示,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子女,容易孤寂、抑郁。二是满足探望要求,解决社会矛盾。父母能顺利探望子女,既是个人的问题,也是社会的问题。为解决矛盾激化,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探望权的实现,可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②探

7、望权的心理价值。探望权的界定,就心理学的意见而言,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有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二是有助于满足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要与精神籍慰。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探望权的确立不再单独以子女的利益为本位,而是充分兼顾父母的利益、③39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尊重与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夫妻离婚后尊重,即指离婚后对他方的人格、权利和生活自由的尊重,也指父母对子女的人格、权利和生活自由的尊重。诚信,指父母子女之间,离婚后的双方以诚相待。将上述伦理要求定位于探望权中,就要求:当探望权人前来看望子女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提供便利,协助对方顺利地看望子女;当探

8、望权人携子出游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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