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为食品安全犯罪客体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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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安全为食品安全犯罪客体之提倡【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公共安全犯罪客体食品安全成为热点的同时,食品安全犯罪到底是经济犯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成为了讨论的焦点。一、食品安全犯罪客体之争议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客体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该类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到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的财产利益。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精神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此认识的基础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

2、客体。[1]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食品卫生恶性案件的主要危害性已经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转到危害公共安全。矛盾是发展运动的,本罪的客体的主次同样也在运动变化,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为主要客体更具合理性。同时,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为主要客体,只有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监管相关规定并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本罪,更符合逻辑,便于对犯罪的认定。更为主要的是,以侵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为主要客体,更能体现现代刑法的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更有利于对公共安全的保护,提高公民及当事人的对本罪的社会危害

3、性的认识,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相关犯罪的发生。[2]因此,应当将这类犯罪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类针对食品生产与销售的专项犯罪。仍然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作为专门针对食品生产与销售而设立的一类犯罪,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行为人在实施这类犯罪时,无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其目的通常都是为了谋取不法经济利益,显然具有经济犯罪的性质。尽管在犯罪的客体特征上部分地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但在性质上,这类犯罪却仍然属于经济犯罪,而不应当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理由是:(1)尽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食品犯罪也会侵

4、害到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决定食品犯罪应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因为食品犯罪在侵害到了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侵害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食品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绝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在主观方面,食品犯罪符合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构成要件。(3)在食品犯罪中,非法获利的数额将会成为影响这类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标准,这一点符合经济犯罪的特征而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特征。[3]二、公共安全应为食品安全犯罪客

5、体之提倡那么,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呢?是经济秩序,还是公共安全?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客体应当是公共安全。理由如下:第一,从刑法理论对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来看,区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的标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依照通说的观点,主要客体是刑法重点予以保护的客体,次要客体是刑法附带保护的客体或者不是刑法着重保护的客体。[4]116主要客体是相对于次要客体而言的,但它并不能表明重点予以保护的客体一定就比附带保护的客体重要,也不意味着次要客体的价值就一定小于主要客体的价值。因为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的划分,是由它们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主要客体是属

6、于同类客体范围内的具体法益,它与同类客体具有某种共同性,或者是同类客体的表现形式。次要客体也许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因为它与同类客体缺乏这种关系,就只能屈居于次要地位,抢劫罪所侵犯的作为次要客体的人身权利就是如此。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设定,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如行为侵犯的特点、价值取向、立法传统等,不完全取决于它们自身的价值。[5]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生产和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身使用价值方面的需要,因其生产规模限制,虽然有商品交换,但这种交换,还是简单交换,有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影响有限,还不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

7、因素。进入发达商品经济阶段后,由于生产和市场规模的扩大,陆续出现了生产安全、产品安全、环境安全等经济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并且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经济领域公共安全问题的危害日益严重。[6]食品安全的保障也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一大问题,由此看来如果刑法将这两个犯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则更能体现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第二,从我国刑事立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1979年刑法当中并未规定该罪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食品安全等相关商品经济类案件不断增加,并对刚刚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1982年通过的《中华

8、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规定这一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1979年刑法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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