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地方化的危害与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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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司法地方化的危害与成因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而实践中,司法权却往往被视为地方权力加以使用,甚至成为保护和谋取地方利益的工具。地方法院和法官异化成立地方的法院,地方的法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制统一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地方化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方面有诸多表现,本文主要从法院受理案件的角度来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单一制司法权国家权力  简介:盛爱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D926:A:1009-0592(2011)04-139-01    一

2、、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一)影响了法制统一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理应以法律作为其裁判的唯一标准,但是当地方司法部门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者,就会偏离这个标准,代之以地方利益和地方领导意志为准。这会导致不同的地方法院适用法律标准不一,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判决结果。这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法制统一原则,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削弱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制定地方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则无权

3、进行司法审查。这已经使法院的监督功能受到很大制约,而司法的地方化倾向更是使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难以落实。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颁布已久,赋予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却十分有限。  (三)妨碍了司法公正,滋生了贪污腐败  地方法院在人事财政上都依附于地方党政机关,造成了地方法院屈从于地方领导的不当干预和控制,无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权。地方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让法院变成交换和买卖的场所,司法不再代表正义,也丧失了其最宝贵的资源——权威。  (四)民众失去了权力救济的途径,损害了司法权威,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

4、一道屏障,当人民无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不再代表正义时,就丧失了司法的权威性,社会的稳定也遭到破坏。  二、司法地方化的成因  (一)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的合一  地方司法系统由地方产生,对地方负责。比如,我国的地方各级法院分为高级、中级、基层三类,其建制完全与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对应: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级行政区,与省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相对应;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地(市)级行政区,与市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相对应;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级行政区,与县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相对应。这样的模式使司法机关依附于地方政府,这客观地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奠定基础。  (二)人事权受制于地方政府  

5、在我国,除了最高院、最高检外,司法机关的人事归地方管理。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由于法官的级别待遇、职务升迁、政治命运都掌握在地方,为行政机关控制司法权提供了可能。比如河南种子案中,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因为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某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无效,被省人大免职。  (三)司法经费地方控制  汉密尔顿曾说过,对一个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他的意志有控制权。1980年以来,我国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结果就是法院经费依赖地方政府,

6、靠各级地方政府的拨付。一方面,吃用的是地方的钱,自然受地方控制;另一方面,法院的经费多少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这就是其与地方利益形成依附关系。  (四)思想文化传统  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角度看,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一直以来没有明晰的划分行政和司法权力。而且,我国的历史上从未形成司法独立的观念和制度,古代中国除了中央一级设有专职法官外,行政首长就是地方法官,并受到上级政权和至上皇权的牢牢监控。从我国传统法律意识角度看,儒家思想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思想中。  (五)司法人员的地方化  我国目前地方法院的组成来看,一是地方人事部门的招干调干,二是转业军人,三是大学毕业生。法

7、官通过裁判维护公平正义,因此要求其判案时保持中立,而地方化的关系与人情却使法官无法保持中立。在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中,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拨出来的法官很大一部分是本地人。  三、结语  可见,司法的地方化,与我国的文化传统、司法体制有关,司法地方化本质上反映的是司法的非法治化,司法的行政化,即不依法司法,而是依领导司法、依利益司法。司法地方化破坏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独立,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如果司法权不能独立,而是附属于行政权或者受其他权力的干预,那么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法治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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