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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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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古今刑讯逼供之异同:古代刑讯制度是野蛮和司法残酷的代名词,在当今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的要求相违背,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刑讯逼供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其背后所暗藏的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和心理原因大同小异,所以研究两者之间的异同是探寻杜绝刑讯逼供之现实路径。 关键词:刑讯逼供遏制无罪推定 一、古今刑讯逼供的异同点 (一)两者的相同点 相同点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机关都是为了尽快破案,平息诉讼。第二,口供在司法实践中,还占有重要的地位,即使在当今社会,其他证据比较难以获得,或者侦查人员不愿费力去查找其他相关证据,就采
2、取刑讯办法获得口供。第三,从心理上,本质上都是把犯罪嫌疑人作为权利的客体而非主体,从观念上没有保护人权的意识,没有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理念,思想上认为犯罪人就应该受到惩罚。 (二)现代的刑讯逼供与古代的不同之处 当代的刑讯逼供的方式和原因呈现新的不同。第一,刑讯的方式有了新的变化。形式不在局限于过去残酷的刑具和措施,更多是对犯罪嫌疑实施精神折磨。第二,侦查人员重视口供,并不是没有相关的刑侦技术获取其他相关证据,而是不注意及时收集证据,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间,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当嫌疑人狡辩或否定事实时,便对其采取肉刑、精神折磨
3、以此来强制取供。第三,古代的刑讯逼供有其法定性,古代对刑讯制度也有其严格限制,而现今的刑讯逼供是严格反对的,刑法还有刑讯逼供罪,任何进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四,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相关制度的缺失是当今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理论上,《刑事诉讼法》第93条“如实回答”是指在否定刑讯逼供,然而在事实上却起到了变相起到使侦察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侦押分离制度,录像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等的不完善,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是刑讯逼供盛行的原因。 二、当今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
4、 从古到今,刑讯逼供不管形式和原因怎么变化,说到底都是对人的生命权的践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的侵犯,在当今日益重视人权的大环境下,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势在必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途径来考虑。 (一)从理念上根除刑讯的观念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的理念仍不能为多数司法工所接受,这也正是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如此之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一种理念,无罪推定原则应当深植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心中,时刻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2
5、.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我国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有罪。”这一特权实际上涵盖了三项权利:一是反对强迫供述的权利;二是沉默权及其被告知的权利;三是自愿供述的权利。三者有机组成了该项特权。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制度 1.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讯问时的在场权。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但对于“在场权”这
6、一最为关键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在场权是律师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一项强有力的制约措施,是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的有效手段。在场权可由犯罪嫌疑人、律师主张,由侦查机关予以保障。律师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可当场提出意见,对不予改正的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控告。 2.引进司法审查机制。目前在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大量出现的刑讯逼供,追其诉讼体制上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审前程序中,只存在着追诉方单方权力的运用,只有追诉者与被追诉者赤裸裸的追诉关系,缺乏一个超然的、中立的司法机构对追诉方的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7、缺乏切实保障,使得侦查权的运用失去了必要的司法控制。 3.明确讯问的证据条件。关于侦查讯问开始的条件,特别是证据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只要已经立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即为合法,讯问的随意性较大,助长了“口供中心主义”。对此认为,讯问的证据条件应当是侦查人员有合理的根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如被害人或者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或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等。这一标准低于逮捕的证据条件,是侦查讯问的最低标准。 4.完善权利告知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的必经程序,为确保诉讼的公正性
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告知的权利主要包括: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对沉默权也应明确告知。2)自行辩护权。3)获得律师帮助权。4)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权。具体告知内容应制成“权利卡片”,以求统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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