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讲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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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7讲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CivilProcedureLaw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含义: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的判断主体涉外:居住在不同国家或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客体涉外:诉讼标的位于国外或发生于国外的民商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某一环节涉外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按内容分外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国际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按规范的来源分国内立法国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典民法典某一方面的单行立法国内执行性立法国内判例国际立法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全球性多边条约第二节国际民事管辖权含

2、义: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审判权的一种资格。概念区分: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直接管辖权与间接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英美法系:对人诉讼管辖(jurisdictioninperson)对物诉讼管辖(jurisdictioninrem)大陆法系: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专属管辖(exclusivejurisdiction)协议管辖(jurisdictionagreement)一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国际立法: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68年欧共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

3、辖权及判决承认执行的公约》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ConventiononChoiceofCourtAgreements)2005年6月海牙20届外交大会通过,又称为“海牙诉讼公约”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制定了明确的规则当事人在协议中指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有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拥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必须在缔约国法院得到承认及执行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渊源国内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2章、第四编第24章和第25章特别程序法:如海事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国际条约—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多边国际条约1953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8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80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二、具体规定(一)一般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

5、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特殊管辖1、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5条)2、关于人的身份: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

6、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合同案件的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4、侵权案

7、件的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5、其他特殊管辖权: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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