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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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了解一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第三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原则上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二、外

2、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民事诉讼能力包括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我国确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能力的立法与实践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我国关于诉讼担保制度的立法与实践1. 对诉讼费用担保,我国采用对等原则

3、2通过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方式互免诉讼费用担保四、诉讼代理(比较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4、。五、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与内容国家主权原则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1.司法管辖的豁免。2.诉讼程序的豁免。3.强制执行的豁免(二)(三)(二)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二者的概念。P238--239(三)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我国长期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1997年,我国放弃绝对豁免,采用相对豁免。第三节国

5、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由哪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一)属人管辖原则(二)属地管辖原则(三)协议管辖原则(四)平行管辖原则(五)专属管辖原则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就立法方面来说,立法者在进行国内立法时,首先,应尽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其次,应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定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第三,应在立法上尽量扩

6、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缔结或参加统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四、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法律制度1.一般管辖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其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而

7、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特殊管辖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诉讼立法还根据国际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例如,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4种

8、:(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因港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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