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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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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众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众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陕西众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6号综合楼320-15室。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第五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
2、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股东为:陕西鹰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弘升实业有限公司第七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八条本章程由合营各方共同订立,对公司、合营各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1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专业成就自己,细节决定成败;创办一流企业、做出一流贡献。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第三章投资
3、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0万人民币。第十二条合营各方名称情况、(一)陕西鹰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对生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C座0307室(二)香港弘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锐中住所:香港九龙旺角通菜街1A-1L号威达商业大厦9楼912A第十三条陕西鹰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500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以人民币现金投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期交缴付,一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15%,第二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14-香港弘升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000
4、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以等值港币现汇出资。分期交缴付,一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15%,第二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双方股东以港元出资的,需要折算成人民币的,以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第十四条合营各方按照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和亏损。第十五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有资格认证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向合营各方发给出资的证明。第十六条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任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如需减少,应经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
5、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第四章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合营各方享有下列权利:(一)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二)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四)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益时,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权益;-14-(五)在公司弥补亏损,并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合营各方应承担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6、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约定的出资或提供合资条件;(三)在公司成立后,合营各方不得占用、抽逃出资或收回合作条件;(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对外转让其权益,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其他合营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应就其权益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合营方,其他合营方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合营方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权益;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合营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合营各方同意转让的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营方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营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7、,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二十一条-14-公司自然人合营方死亡后,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确认合法继承人,继承合营方权利,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其他合营方不得对抗或妨碍继承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人合营方资格终止(含合并、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形),公司根据该合营方的合并文件、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或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权益的继受人,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其他合营方不得对抗或妨碍继受人行使股东权利。继承人、继受人应对原合营方未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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