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礼议之法理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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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礼议之法理学考察摘要“大礼议”是明史上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本文从议礼本身出发以法学方法分析“统嗣合一”“统嗣分开”等理论。关键词大礼议统嗣合一统嗣分离一、大礼议概述正德十六年三月,明武宗病逝于北京,无嗣,弟弟蔚王已夭折多年,帝位继承出现了空白。最终孝宗皇后张太后与内阁首辅杨廷和共同促成了武宗堂弟兴献世子的入继,后者成为帝国的新主人。然而这位旁支继任者即位后,极力为生父推尊,通过暴力、理论和一系列礼制改革,在二十多年后构建起一■个独立于孝宗帝系的虚拟睿宗帝系。大礼议便开端于“戊申,命礼臣集议兴献王封号。”二、世宗即位的根据世宗得以即位

2、是因在武宗去世时无亲生或拟制的子嗣,也无尚在人世的同父兄弟。关于设置拟制子嗣,田澍认为:“要客观地认知大礼议,须对武宗拒绝立嗣有一全面的认识。武宗……未能行使立嗣权,直接造成了武宗的断子和孝宗的绝孙。”①除了田氏提及的各种政治势力角力,立嗣可能造成混乱之外,笔者以为武宗不立嗣的关键在于其并不享有立嗣权。《皇明祖训》中有这样的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此条实质取消了皇帝在无子情况下收养立嗣权。武宗无法像汉成帝、宋仁宗那样收养同宗养子继承自己的帝系。武宗无直系继承人,考察旁系:父孝宗系已经断,

3、溯至祖父宪宗。宪宗十四子中,长次子早夭;孝宗为第三子;兴献王为第四子,而世宗是正德十四年兴献王去世时仅存的子嗣;宪宗第五子无子封除;宪宗六子益端王有四子(余宪宗子不表),长子厚烨次子厚炫生于弘治十一、十三年,早于世宗出生的正德二年,且厚炫长子载增生于正德十一年。非同辈中年长的厚烨,也非子一辈的载增,而选择世宗,可见长系优先原则是被首先考虑的。兴献王长子一一这是世宗即位的亲缘依据。杨廷和与孝宗皇后张太后共商后,在武宗遗诏中写到“皇考亲弟兴献王长子伦序当立,遵奉《祖训》‘兄终弟及’之文……嗣皇帝位。”这是世宗即位的法律依据。不论亲缘关系的

4、考察,还是遗诏文本的明示,兴献王长子的身份始终是世宗即位的最重要原因。三、“兄终弟及”的解释法世宗令群臣议定生父尊号,杨廷和、毛澄等认为孝宗系是大宗,为保证大宗不绝,要求继统继嗣合一,建议世宗改嗣孝宗为“皇考”,称生父为“叔父”未获世宗同意。后改称兴献王“本生考”“本生皇考”,实质都是统嗣合一模式。即将世宗拟制为孝宗的皇子、武宗的兄弟,使孝宗一统得以延续,而武宗一统断开。此说表面上似符合“兄终弟及”文义,是最初的主流。杨、毛认为“兄”与“弟”只含亲兄弟,不含堂兄弟②。然而据此将推出荒唐的“事实”:通过遗诏,武宗将世宗从堂兄弟“收养”为

5、“亲兄弟”,成为孝宗的皇子。这不仅不符合一般的收养习惯(拟制父-子关系),更违背了太祖《皇明祖训》中“兄终弟及”条款背后取消立嗣权的精神。且杨廷和等引用错了先例,将“濮议”作为论据。宋仁宗收养濮王第十三子为养子(英宗),而濮王让是太宗第四子商王的三子。若根据杨廷和选定世宗的“长系优先”来考量,适格人选应是宋太宗长子元佐一系后代而非英宗。宋仁宗收养乃因无存活子嗣;相反孝宗子武宗,后者君临天下十余年。宋仁宗收养在生前,有抚育事实,是主动行为;孝宗去世多年,无法进行这种法律拟制活动。另一方面,他们的逻辑无法解释宋仁宗的收养使得帝统延续,而杨

6、毛理论在使得孝宗帝统延续的同时导致了武宗一统的断裂。既然武宗一统可断开,孝宗一统为何不能断开?所以杨廷和一派的孝宗统嗣合一说愈发站不住脚。另一种统嗣合,为刑部主事陆澄提出,让世宗继武宗嗣。此说最大缺陷是违背了最起码的昭穆相当原则。立嗣只立嗣子,不存在立兄弟,嗣子须是子侄一辈,按亲疏顺序来选择……所以即便武宗有权立嗣,根据当时宗室人口情况,只能立生于正德十一年的益端王之孙载增。更何况“兄终弟及”条款实质取消了皇帝的立嗣权。故世宗为武宗嗣说也极不合理。综上,无论杨廷和毛澄文义解释“兄终弟及”的孝宗统嗣合一说,还是陆澄混乱昭穆的武宗统嗣合一

7、说都无法完满解释。主流观点的苍白导致了张璁论述的脱颖而出。张璁的统嗣分开说实质上是对“兄终弟及”条款的扩大解释与目的解释的结合。充分尊重《皇明祖训》“兄终弟及”条款的立法精神一一按照皇子、宗室生来就确定的伦常次序来确定继承的顺位,防止任意专断使继承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个人好恶导致血缘最亲密近亲属权利受损。张璁在上疏论述道:“今武宗无嗣,大臣遵祖训,以陛下伦序当立而迎立之。遗诏直曰‘兴献王长子’,未尝著为人后之义。则陛下之兴,实所以承祖宗之统,与预立为嗣养之宫中者较然不同。……《礼》‘长子不得为人后’,……夫统与嗣不同,非必父死子立也。…

8、…若必夺此父子之亲,建彼父子之号,然后谓之继统,则古有称高伯祖、皇伯考者,皆不得谓之统乎?……”长系优先,决定了兴献王系的世宗有权继承,不必成为孝宗系的嗣子;而“长子不为人后”决定了世宗只能是兴献王之子,不能成为孝宗的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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