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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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尹伟曾小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规定较为简单、粗疏,没有明确规定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且有违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处分原则。两大法系的一些国家对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缺席审判制度的应有作用,我国有必要规定缺席审判的肯定性条件和否定性条件。全文共9029字。关键词:缺席审判;适用条件;比较法考察;完善构想一、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条件之缺陷由于诉讼观念的陈旧和立法技术的落后,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严重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立法技术:条文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与世界其他各

2、国关于缺席审判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立法显得过于粗疏。德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将“缺席判决”单独列为一节,从第330条至第347条对缺席审判程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从第467条至第479条对缺席审判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虽未像德国一样将“缺席判决”用专门章节进行规定,但美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缺席”,对于缺席的登记、判决、判决的撤销作了详尽的规定。本文是曾小丹参与刘秀明老师四川省教育厅项目“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研究”的科研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8SA127)。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172页。16反观我国的民事诉讼立

3、法,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在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仅有三个条文,而且只规定了可以适用的几种情形,并没有对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以及在缺席情形下的证据审查做出具体规定。虽然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仍不能够为法官解决一些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足够的依据,直接影响了程序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为在实践中,法官对条件具备的案件不敢适用缺席判决,而是延期审理或再次传票传唤,甚至有的法官动员原告撤诉。比如简单的债务案件,被告外出躲避,当传票无法送达时,法官动员原告待被告己有明确的下落时再行起诉或者由原告去寻找被告的下落,婚姻案

4、件更是如此,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法院办案效率降低。朱立龙:《缺席判决制度实务研究》,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8/29/215402.shtml.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上种种问题的根源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的粗陋。(二)适用对象:原被告区别对待,有违平等原则16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双方当事人缺席时,采取的是“差别待遇”。在原告缺席时,只规定按照撤诉处理,而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则适用缺席判决,这种做法明显的违背了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应诉,则被

5、告不得不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对诉讼进行准备,一旦原告缺席法院做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决,则被告为了应诉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精力便会付诸东流,无法得到补偿。原告可以通过缺席后按撤诉处理来逃避败诉,而被告却没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与之对抗、取得救济,这对于被告显然是不甚公平的。(三)启动程序:法官依职权作出,违背处分原则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尽管最终的裁判要由法官做出,但是推动整个诉讼程序向前进行和判决形成的却应当是当事人,正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提出证据、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构成了判决的基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

6、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实现”。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因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在决定是否做出缺席判决时,原则上是由未缺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方可适用。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言词辩论期日,当事人之一造不到场者,得依到场当事人之声请,尤其一造辩论而为判决。”林家棋、刘俊麟:《民事诉讼法》,台湾书泉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646页。16我国的缺席判决由法官依职权做出,并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条件。立

7、法者做出如此规定的初衷是尽可能迅速的解决纠纷,维护未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事实上,并非所有未缺席一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获得缺席判决来解决纠纷,有一些当事人甚至希望通过诉讼在程序中获得与对方当事人实现和解的可能,如果此时法院主动依职权做出缺席判决,恰恰会弄巧成拙,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违背了设置程序的初衷。(四)实体条件:证明标准过严,与证据规则有冲突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证明标准方面,并未作出特别的规定,说明其与对席判决采用的

8、是同样的证明标准。在一方当事人缺失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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