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成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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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成因解析[]当前,检察委员会制度面临诸多质疑。对检察委员会的成因解析表明,检委会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个体检察官的“知识不足”,是我國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必然途径,是法律监督权内部分权的需要,有助于防止检察权滥用。我國应当进一步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好地实现其职能。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简介]唐莹玲,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61006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广西南宁530022;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2、,博士,江西南昌330032  []DF0 []A []1004-4434(2012)01-0051-05  我國检察院和法院都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两大司法机关分别设立集体行使权力的内部机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相比,我國检察委员会制度明显幸运得多,尽管如此,仍然有观点认为检察委员会采取间接审批案件的方式,限制了检察官的个体积极性,违反了要求个体对案件直接感受与审查的司法理性,提出废除检察委员会。另有观点认为,我國存在过于向检察一体化倾斜的问题,强化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将是今后我國检察制度

3、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应当废除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制度,由检察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针对这些否定意见,有学者已经撰文予以充分的批驳圈,但是,仍有必要研究检察委员会制度产生的内在机理,从正面揭示其存在的价值,为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宏观的视野。  一、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的必要手段  任何國家要想实现國家的富强,首先必须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这已经成为各國历史经验普遍遵循的轨迹。我國已经提出建设法治國家的理念,亚里士多德概括法治的精要为:有良好的法律,并使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法治社会的良法应当是一个形式科学、结构严谨、

4、和谐统一、完善且完备的体系。法律统一是构筑良法体系的逻辑前提,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是形成法治共识的思想底线,是缔造法治文明的经验总结。然而,在当今中國,法律不统一构成了法治社会建构的巨型瓶颈。因此,我國迫切需要法律的统一实施,以体现法律的平等性,实现法治。检察行为也是如此,必须依据统一的标准,如果每个检察官采取不同的标准,就会导致司法实践的重大差异,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平等。  法律统一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在全國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立法来实现;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立法无法即时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必须赋予执

5、行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灵活、具体的政策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从而广义上法律统一也包括政策的统一,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等。从某方面来看,政策的统一实施本身也是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体现。相对不起诉中起诉必要性、逮捕必要性的考量,既是政策考量,同时也是相对不起诉、逮捕等法律的实施。在现代各國,基本上已经完成制定在一个宪法框架内统一适用的法律,立法文本的统一性已经不成为一个大的问题,问题在于刑事政策的统一。当然,政策的“统一”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达到与“法律统一”相同的程

6、度。  对法律文本的实施而言,司法实践与立法不同。是以个案实践为前提,司法官必须根据个案的情境寻找立法试图表达的公平和正义,这就是司法过程的性质。检察官的素质参差不齐,自然会导致类似的案件由不同的检察官处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使明确的法律对不同的检察官来说,也存在因理解的不同而导致适用的差异;即便是相同层次的检察官在办理类似案件的时候,由于检察官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该范围内尺度难免不统一。比如,对于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尽管立法非常明确,但是实践中常会出现适用的困难,改变罪名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因

7、此,由于司法实践以个案为依据,而个案中的实践者又是不同的司法官,如果不同的司法官采取不同的标准,必然造成法律实施的不统一,这时必须设置保障法律统一的机制,包括上诉机制、判例机制、合议机制,等等。而检察委员会无疑也是保障法律统一的司法组织机制,其可以通过纠正检察官违法滥权而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  同时,检[]当前,检察委员会制度面临诸多质疑。对检察委员会的成因解析表明,检委会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个体检察官的“知识不足”,是我國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必然途径,是法律监督权内部分权的需要,有助于防止检察权滥用。我國

8、应当进一步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好地实现其职能。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简介]唐莹玲,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61006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广西南宁530022;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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