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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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评  估第一节  收  案第二节  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第三节  监督与协调第四节  评估报告的审查第五节  结  案第六节  评估费用的收取第七节  评估机构违规的处罚第三章  拍  卖第一节  拍卖方式第二节  收  案第三节  拍卖机构的选择与组织实施第四节  拍卖公告的发布第五节  拍卖标的物的推介第六节  结案第七节  拍卖的监管第八节  收费与结算第四章  变卖第五章  评

2、估、拍卖机构名单编制和管理第五章  管辖第六章  回避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法院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依职权对涉诉资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和变现的司法活动。第三条  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人民法院评估

3、、拍卖和变卖应当遵循委托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凡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实施对外委托。涉及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评估及拍卖的撤回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

4、级法院报告或请示。第六条  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实行名单制度。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年末向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下一年度评估、拍卖入选机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入选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第八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第九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时,经本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登记备案后,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第十条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接受审判

5、执行部门移送的评估、拍卖和变卖案件后,应当采取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当事人参加选择机构和勘验现场等活动,对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形式送达。送达司法拍卖法律文书,实行送达回证制度。第二章  评  估第一节  收   案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本院对外委托评估工作,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登记备案,可由执行部门委托上一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评估的,应当制作评估移交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评估移交表应当包含案号、案由、承办人及联

6、系电话、当事人及联系电话、评估标的物权属状况、评估基准日,并附简要案情。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由专人负责收案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签字,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四)进行收案登记。第十四条  下列材料作为评估移交表的清单,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一)财产清单及载明评估标的物权属状况的资料;(二)载明评估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建成或购置时间、外观状况、瑕疵情况、占有使用等物质实体状况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利

7、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四)既往评估报告;(五)载明评估目的等评估具体要求的材料;(六)因评估需要,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第十五条  评估移交表及其清单记载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规定要求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于收到评估移交表之日起2日内通知审判执行部门将材料补齐或作进一步说明。第十六条  重新委托评估的,移送的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一)初次评估异议书及提出异议后审判执行部门组织听证会议笔录;(二)重新评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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