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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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  一、总则  第一条 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财产,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 各级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行专门管理。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统一对外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条 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受托事项,遵守本市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执行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3、。  第四条 高级法院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执行法院拒不纠正的,高级法院直接予以纠正。  二、评估  第五条 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1)拟强制拍卖、变卖的动产、不动产;  (2)拟强制拍卖、变卖的股权、证券、知识产权;  (3)拟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财产;  (4)其它应当评估价格的财产。  第六条 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不进行价格评估: 

4、 (1)价值2000元以下的财产;  (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的财产;  (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  第七条 执行人员在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并在委托评估时交予评估机构。  第八条 执行中需对被执行财产进行价格评估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委托评估申请表》,报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执行依据、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一并移交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报送高级法院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确定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向评估机构出具

5、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标的的名称、地点等现状情况;  (2)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  (3)评估期限;  (4)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5)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执行法院除出具评估委托书以外,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具体要求,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财产清单、权属资料以及对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等必要资料。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查。需对评估标的物进行测绘或鉴定的,应当报请执行法院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或鉴定。  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当

6、事人提交,当事人不予提交的,强制提取。  第十一条 评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书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执行法院。因评估事项复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评估报告,需要延长评估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执行法院批准。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执行法院可以撤回评估委托,另行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  (2)对委托评估的标的物概况,如权属、位置、数量、瑕疵等情况的描述;  

7、(3)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  (4)关于评估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估过程的说明;  (5)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6)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评估委托书复印件、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签章及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等;  (7)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审查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齐备;  (2)评估报告是否按委托要求作出;  (3)评估报告对评估标的物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  (4)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  (5)其它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执行法院

8、经审查发现评估报告有明显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评估机构拒绝修正的,执行法院可以撤销评估委托,另行委托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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