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权

关于留置权

ID:20597779

大小:64.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14

关于留置权  _第1页
关于留置权  _第2页
关于留置权  _第3页
关于留置权  _第4页
关于留置权  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留置权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留置权内容摘要留置权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所经常运用,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债权人对其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救助的情况下,留置权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分别从留置权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权利人的权利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论述,这三个方面作为留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能有效的指引和调控生活,公平、合理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活动,尤其是留置权构成要件应该规定尽可能精致,以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

2、关键词:留置权,构成要件,留置权人,牵连关系。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或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以留置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一、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民法中,留置权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纵观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留置权可分为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法国、德国等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法国民法认为

3、留置权为双务契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债权人在相对人未给付时,于一定条件下得拒绝自己对于相对人应为之给付的拒绝给付权;日本、瑞士等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日本民法认为留置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瑞士民法认为留置权为法定质权,在英美法中占有留置权、海事留置权和衡平法上的留置权也具有物权性。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

4、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2、留

5、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此为各国民法之通例。但在英美法中,在有些场合亦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法定性是其区别于债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抵押权、保证、定金等均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的法定性,决定了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留置权就当然成立,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在我国,对留置权法定性的认识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留置权的法定性体现为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来料加工合

6、同、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未作规定的其他合同关系不适用留置权。笔者认为,这样理解留置权的法定性有失偏颇,实际上留置权的法定性是就留置权须依法定条件设立和行使而定的,并非是限定留置权的具体适用范围。虽然民法通则将留置权的适用仅限于合同范围,但并没有体现限定某几种合同关系。而所有的合同法规中也都没有禁止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不应限于某几种合同关系。例如,在行纪合同、寄存合同中,并没有法律规定行纪人、保管人有留置权,但只要具备了留置权的法定条件,

7、行纪人、保管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对此并无非议。从世界各国民法规定的留置权来看,其法定性均系就留置权的设立和行使而言的,只是它们没有限定在合同范围而已。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

8、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众所周知,法律设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因此,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只有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才能充分保护其利益。关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日本民法典》第296条规定:“留置权人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台湾民法典第932条亦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