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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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com的支持!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董学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①8面对这一趋势,如何审慎地划定我国留置权立法恰当的适用范围,就成为一个亟需研究并尽快加以确定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对留置权各国立法体例的考察,以及我国留置权所独具的极强"杀伤力"所带来的权利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失衡的纠偏措施的考量,来酌定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制度的应然的适用范围。一、留置权立法体例及适用范围考察民法上的留置权起源于

2、罗马法的恶意抗辩的债权性权利。导致近现代各国在留置权立法体例和制度上差异的原因在于:不少国家在规定其留置权制度时,受到中世纪商习惯法具有物权效力的商事留置权观念的影响。②时至今日,形成了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在采民商分离的国家,其民法典大都规定债权性留置权,其商法典则规定物权性留置权,如法国、德国和日本;在采民商合一的国家,大多在其民法典中仅规定物权性留置权,而少有债权性留置权的规定,如瑞士、中国台湾及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法。所谓债权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相对人履行债务前,对已占有之财产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排他性直接支配的权利。③债权性留置权的实质,是债权效力的延伸

3、。德国民法典于其债的关系法第273和274条分别规定了留置权的使用条件和留置权的效力,从这些条文所处于法典的位置和文义的解释来看,德国民法典上的留置权为债权性留置权是确定无疑的①8。法国民法典第867条、1612条、1613条、1673条、1749条、1948条、2280条,对不同情状下的债权性留置权也做出了规定。②从德、法两国留置权的规定来看,债权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下:债权人的债权同相对人物的返还(给付)请求权之间有牵连关系为必要。与此相对应,物权性留置权的实质,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物权类型,具有排他的支配性是其特征。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

4、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法条解释,在满足了"依合同占有"和"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两条件后,债权人享有两个权利--留置的权利和留置权。前者为债权性的权利,此权利与德、法两国民法上的留置权相当;后者是物权性的权利,对留置物较之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绝对的优先受偿行使其典型的特征。③瑞士民法典第895条规定: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其性质同标的物有关联,债权人在受清偿前得留置经债务人同意而占有之动产或有价证券。从瑞士民法典的规定来看

5、,物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下:债权与留置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且债权人之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债务人的"同意"。8尽管上述债权性留置权和无权性留置权的规定都有"牵连关系"的界定,但其所谓的牵连关系是不一样的。对于究竟何谓留置权成立要件的"牵连关系"?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德国民法采取此说。债权与物牵连说认为,留置物为发生债权的原因,为有牵连关系。日本、瑞士等民法采取此

6、说。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债权与物牵连说又分为二元论和一元论。二元论认为,债与物的关联包含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直接关联谓就标物本身所生债权。间接关联又有债权与物之支配关联说、债权与物的交付请求权关联说、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同一法律关系说、债权与以物为标的的债权关联说,一元论认为债权与物的关联不应分为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但如何确定牵连关系又有因果关系说、法律事实说和社会标准说。从我国民法规定来看,上述各种学说均与8我国民法不符。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中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民法通则规定的&q

7、uot;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和最高法院解释的"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反映了这种观念。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法中,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罩物的占有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民法通则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和最高法院解释的"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反映了这种观念。因此,①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产生的债权,并不能反映我囱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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