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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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海渔发〔2016〕24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集中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渔船规范管理的意见沿海各市、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秩序,强化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打击态势,全面提升渔船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切实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经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2016年第12次厅党组会审议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一、整治范围-8-本次整治“船证不符”渔船范围是本通知印发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渔船相关数据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海洋捕捞渔船。具体包括:(一)套用原船证书制造、购置渔船或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实际渔船(以下简称实船)的船体主尺度与证书记载内容相差幅度超过5%或实船的材质与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擅自更改主机功率。实船主机功率与证书记载内容相差幅度超过5%的。(三)其他与证书记载情况不符的。二、整治步骤及时间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至2017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次“船证不符”渔船专项整

3、治工作。(一)第一阶段:2016年9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实船勘验并上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第二阶段: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勘验确认的“船证不符”渔船依法依规处罚,并出具处罚证明。(三)第三阶段: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渔船证书整改。整治结束后,凡没有经过审批私自更换渔船或更换主机的海洋捕捞渔船,渔船检验机构一律不予检验签证。三、整治方式实施整治时,首先应当告知渔船船主渔船“船证不符”-8-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实施整治的原因和整治方式,以及不按要求整治和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严重后果

4、。渔船船主应自觉遵守渔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渔船真实情况,对渔船真实性负责。然后,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整治。(一)依法依规处罚对“船证不符”渔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1.实船船长12米以下(含12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2.实船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3.实船船长24米以上30米以下(含30米)的,处以10000元罚款;4.实船船长30米以上40米以下(含40米)的

5、,处以15000元罚款;5.实船船长40米以上的,处以20000元罚款。确属因丈量误差等由于渔业主管部门操作失误而造成渔船“船证不符”的,应当免予处罚。渔船船主应主动配合做好“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承诺自愿整改、不擅自变更渔船主要参数或更换渔船。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规范证书管理1.对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等主要参数与实船不相符的渔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进行处罚,渔船检验-8-机构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据实备注,并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

6、发检验证书。按实船计收检验费。2.确属因丈量误差等原因造成渔船“船证不符”的,经实船勘验,可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变更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参数。3.现有渔船应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现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4.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注销其证书。(三)强化渔船身份标识整治1.强化渔船通导设备安装。海洋捕捞渔船应按照《辽宁

7、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渔船身份识别电子标签、AIS船载设备和渔船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由渔船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录。2.规范渔船船名。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新造渔船,应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要求,在船艏两弦标记船名,艉部标记船籍港名称。钢制渔船采用焊接方式,玻璃钢等新材料渔船采用喷涂方式。3.创新渔船检验管理模式。渔船检验机构-8-对检验合格的渔船,每个年度检验完成后应张贴检验标识,船东和船员应保护好检验标识,不得无故损坏、移除。检验标识由

8、渔船检验机构制作。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省厅成立全省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省厅渔政处、政策法规处,省渔监局,省船检局,省大连、锦州渔政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省“船证不符”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渔政、渔监、船检等执法部门参与,集中力量,抓紧抓好,从根本上规范渔船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沿海各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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