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ID:20467278

大小:2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12

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1页
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2页
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3页
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4页
资源描述:

《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破坏耕地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破坏耕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过程中,

2、对涉嫌犯罪,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可设立破坏耕地鉴定组织,代表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破坏耕地鉴定工作。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50人,有条件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15人。入选专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且为从事土地、农业、测绘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含)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含)以上,并使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的,应当申请鉴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

3、坏:(一)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二)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耕地原耕作层严重毁坏的;(三)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尾矿、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四)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原耕作层严重毁坏的。第八条申请鉴定单位申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坏耕地鉴定申请书(说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鉴定地块勘测报告;  (三)标注申请鉴定地块位置的1:10000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四)标注申请鉴定地块位置的1

4、: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五)申请鉴定地块近、远景彩色现状照片或带有拍摄日期的影像资料。申请鉴定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参与鉴定的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第十条破坏耕地鉴定组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破坏耕地鉴定工作:(一)收到鉴定申请后,对提交鉴定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鉴定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以上奇数专家成立专家鉴定小组。专家鉴定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对鉴

5、定地块进行实地勘查后,出具鉴定报告并签字;(三)对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四)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会审纪要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第十一条自受理破坏耕地鉴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案情复杂的,经破坏耕地鉴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鉴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第十三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