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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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9.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第54号令),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保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能力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机鉴定大纲进行农业机械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的能力。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化主管部门

2、)对农机鉴定机构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任务的能力认定。第四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农机鉴定机构承担部级农机鉴定任务的能力;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农机鉴定机构承担省级农机鉴定任务的能力。第五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简捷高效、易于操作。11第一章认定内容和要求第六条认定工作包括资格验证和鉴定能力考核,通过现场考评和书面调阅有关资料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农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组织管理仪器设备、质量体系、人员素质等。第七条资

3、格验证包括机构的资质和计量认证审查,具体是:(一)申请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农机鉴定机构,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承担部级鉴定的鉴定机构应通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国家计量认证;承担省级鉴定的鉴定机构应通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第八条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与申请认定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操作规范、设施环境、操作规范鉴定报告、人员素质和设施环境人员素质条件等,主要是:(一)应能独立完成农机鉴定大纲要求规定的全部关键项目和全部项目的85%以上,有相应的全项鉴定报告;

4、(二)具有开展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的设施、设备、场所、和操作规范;具有开展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的方法,具有相应档案记录;(三)具有开展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的操作规范方法,具有相应工作档案记录;具有开展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的设施、设备、场所、规范;(四)从事检测农机鉴定工作的操作检验人员,11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

5、数的60%。经过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适用性试验专项培训考核,并具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60%。%。第一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向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能力认定提出申请时,并附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十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10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决定受理的下达现场考评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给予书面告知。第

6、十一条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考评需要指派两名1~3名专家进行1~到2日现场考评。专家应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第十二条现场考评合格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认定决定11;现场考评不合格的,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鉴定能力认定决定的有效期为五年,期间需扩充项目的和或认定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认定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第十

7、五条第十六条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三)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的;(四)申请终止的;(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取消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认定。第二章附则11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

8、条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1附件:申请书编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申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所在地:申请认定项目:申请日期:年月日主管部门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11填表须知1.用计算机填写,签名用墨水笔,字迹要清楚。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2.“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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