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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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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电信诈骗的特点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们在享受电信科技发展带来的科技成果的同时,也深受其带来的负面之害。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之一。如何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及有效惩罚相关的犯罪活动成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大法律课题,本文针对电信诈骗的特点,对在办理案件中碰到的一些法律盲点、难点,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概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笔者将生活中电信的概念与刑法上诈骗罪的概念经过简单归纳并结合现实中电信诈骗的主要特点,得出“电信诈骗”即是指行
2、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短信等通讯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远程接触,采用向被害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并利用银行转账等形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从刑事实体法角度来看,电信诈骗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只是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形式,是犯罪行为人利用、互联X络等现代电子通信方式实施的一种诈骗手段,将其称为电信诈骗,意为方便大众进行识别。从法律性质角度来看,电信诈骗包含于诈骗罪的基本范畴之内,虽然其不仅借助了电信和X络平台外,还利用了银行卡、存折帐户作为受款和支取的终端,但这些诈骗手段并不作为量刑情节进行加重处罚。二、电信诈骗具有的特点(一)人员结构复杂诈骗团伙人员配置及其复杂。按区域可分为境外人
3、员和境内人员。其中境外人员主要包含核心人员、接线员。犯罪团伙的核心人员负责诈骗模板、硬件设备和场所的准备,并负责组织联络其他部分人员,遥控指挥下线人员实施诈骗行为。接线员由诈骗头子从内地招募,分别冒充电信、邮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带到境外进行培训,有些直接在境外进行拨打、接听。境内人员则包含:专业拆账人员、取款人、其他相关人员等。专业拆账人员专门负责在受害人上当后,将打入的款项进行拆账。专业取款人,诈骗团伙在内地招募数个取款负责人,他们只是为了谋取取款提成,并不知道诈骗团伙幕后人员的具体身份。其他关联作案人员:诈骗犯罪活动需要大量的用户名单及银行卡,催生了非法提供客户
4、联系信息及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得客户联系信息及银行卡,通过黑市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二)技术性强诈骗团伙往往拥有专门的信息、银行业技术人员,或者由专门的技术支持团伙同时为多个诈骗组织提供技术支持。这些犯罪团伙人员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在境外搭建电信诈骗X络平台,采用先进的电信技术手段,如X络、“任意显号软件”技术等向大众发送诈骗信息或者语音,通过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方式,使被害人“自愿”的将银行钱款转至诈骗人员指定的账户后,迅速将受害人的款目通过拆解转账方式转移到事先收购或者伪造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内,并在极短时间内全部取出,通过地下钱庄汇往境外,造成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抓
5、到脏款也已经无法追回的困境。(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诈骗团伙成员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行踪不定,常跟警方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反跟踪和销毁证据的意识也较强,导致在抓获时经常发现许多证据材料已经被销毁,因此公安机关即便在将这些犯罪嫌疑人抓获时也很难获得他们所犯全部罪行的证据材料。(四)违法成本低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很低,就经济成本而言,犯罪分子只需要花费几万元购买短信群发器、语音播放器、电脑等作案工具,租借相关的电信服务器,雇用一定数量的作案人员,就可能骗得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于成本的钱款。就惩罚成本而言,因对持续多次作案的犯罪分子只能查获其最后一次作案的证据,而之前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往往缺乏足够的
6、证据,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无法与其事实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相匹配。三、电信诈骗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难点及对策(一)司法管辖问题电信诈骗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所以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含犯罪地所在地法院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具有管辖权的地方主要包含受害人汇款地、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地、取款地以及境外犯罪人员入境地。实践中如何确定电信诈骗的犯罪地管辖,需要具体分析。电信诈骗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典型特点,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跨行取款的方式实施犯罪,因此犯罪行为地、结果地有可能包含受害人汇款地、语音诈骗地、取款地
7、,甚至可能包括在境外遥控的犯罪集团头目所在地。在国内,对于电信诈骗案件,最初立案侦查的机关往往是被害人损失财产地的侦查机关。被害人财产损失地侦察机关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侦查后,对于案件如何进行管辖分配,应由哪个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机械地由语音诈骗行为地或者取款行为地管辖,有可能浪费受害人所在地侦察机关的资源投入,在技术操作上也未必会更容易。但是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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