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河城区段和环城水系水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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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水污染防治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40529(颁布时间)20040701(实施时间)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文号)沈阳市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水污染防治办法(2004年5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浑河城区段的范围是指浑河干流的东陵区东陵大桥至谟家堡大闸段

2、及满堂河、白塔堡河、杨官河、汪家河、张官河等浑河支流。环城水系是指北运河、卫工河、南运河和细河(二环内)。第三条 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以下简称水系)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水系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系水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3、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系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水系水污染防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建设等部门制定水系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水系内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系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区所辖河段。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辖河段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

4、水系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15日内做出审查意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超过区域控制指标,不得再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系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超出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国家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工作的单位,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产治理;对难以治理的单位,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对责令限期治理

5、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必须严格按照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污;对责令停产治理的,在治理期间不得排污;对责令关闭的,应停止生产,收回排污许可证。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许可申请后20日内做出决定。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系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水范围的排污单位、开发区、旅游区和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

6、的标准。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集中处理产生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过规定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系排放污染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排水量在2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按照需用水量,保证中水回用率。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7、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浑河城区段干流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浑河城区段支流和环城水系严格控制新设或者变迁排污口。新设或者变迁排污口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对于新建城区和旧城区改造,城市排水部门应优先安排雨水和污水排水系统完全分流。对于旧城区,应当严格控制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系。第十七条 水系内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制药、造纸、印染、染料、电镀、制革、冶炼、酿造等有严重水污染的项目。禁止建设或者采用国家和省、市明令限制的项目或者设备。已经建设、采用的,限期取缔或者淘

8、汰。第十八条 禁止新建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含磷洗涤用品企业,限期转产或关闭。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第十九条 水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和城市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三)在河流两岸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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