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侦查行为促进科学办案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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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侦查行为促进科学办案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规范侦查行为促进科学办案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当前,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中央和高检院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是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举措,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认真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肃宁县检察院特别注重在查办职务犯罪案过程中,创新工作机制,规范侦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以科学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不断提升,在社会各界树立起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一、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推动侦查行为规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检察机关如果执法不严格,工作不规范,执法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办理职务犯罪案过程中,他们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基础性工作,积极探索和构建科学的检务运作模式,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形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案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完善案考评机制。规范办案行为,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制定标准是关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以保证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案质量目标管理机制,摒弃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的考评观念,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内容具体、标准明确的案质量标准,为干警在执法活动中 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提供科学依据,防止和克服以牺牲规范办案为代价来追求办案数量的急功近利现象。在案质量考评中,肃宁县检察院还注意抓好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事中监督检查,即通过案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案效率等,从而确保案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事后监督检查,即通过对案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相结合。为加强对干警办案的考评,肃宁县检察院成立了案质量考核小组,制定了《案质量考评细则》,对办理的职务犯罪案实行一案一评,先由案承办人具体分析原因进行自我评价,案承办人部门填写复核意见;然后案管理办公室在案承办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评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明确责任归属,最后由案管理办公室将考评结果通知院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准确定位,实行优者奖劣者罚,使案管理工作充满了活力。二是建立完善案质量控制系统。案质量管理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案质量监督机构,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质量,将案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案、每一个环节。为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肃宁县检察院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出口,流程管理,动态监督”的原则,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成立了案管理办公室,规范了案的流程。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责权明确、奖罚分明、规范、有序的办案管理新格局,他们还根据各业务特点制订了有关规章和流程图,建立了《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管理规定》、《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案质量考核规定》等制度,对流程应遵循的原则、流程管理的范围、流程管理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流程管理工作程 序与方法都进行了准确的定位和科学的界定,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规范、实用的案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了管理有依据,考评有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推行侦查、逮捕、起诉工作相衔接工作机制,把内部制约工作前移,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制度,坚持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党组会、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有效固定证据、依法保障人权、确保办案安全;积极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完善自侦案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探索实行扣押、冻结款物网络动态管理等,有效治理和防范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建立健全检务督察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明确检务督察的原则、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主要内容、方式。坚持定期督察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书面督察与现场督察相结合,日常督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方式,积极开展“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质量为中心”的案督察,“以执法作风、工作作风为主要内容”的检风检纪督察,“以上级和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决策督察,不断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规范意识和效率意识,保障检令畅通、检纪严明、执法高效。建立和完善案督查机制,坚持案督查既要对办案人员在认定案事实和犯罪性质等方面进行监督,也要对案办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既要对案最后审理结果进行监督,也要对所办的重点案从立案到结案各环节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既要查找问 题、纠正问题对案进行事后监督,也要注重事前的预防功能,引导办案人员自觉规范执法。二、搞好职务犯罪侦查的外部监督,以检务公开保障规范化在外部监督上,他们引导干警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观念。让干警认识到只有进一步健全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使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都能了解、监督检察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重大事项、重大部署、重大工作报告制度,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建立健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在确保对“三类案、五种情形”的监督基础上,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搜查活动的现场监督,参加执法检查、案评查、信访接待和对自侦案的回访考查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建立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开展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召开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一是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对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对执法活动、法律文书等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可以公开均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在不同侦查阶段出示有关文书、告知当事人及其亲属、单位有关权利、义务,依法保障人民群 众对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案当事及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人性化”办案举措。以情感化犯罪嫌疑人及亲属,坚决克服办案中态度粗蛮、居高临下的做法,实现文明办案。三是深化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除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五种情形”的监督外,还大胆实践人民监督员参与“一般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如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案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搜查、扣押、冻结涉案赃物的过程及回访案当事人等活动,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程度。四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期听取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征求建议和意见,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并针对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此外对一些典型、重大以及被公众关注的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进展及处理情况,建立起执法工作的“阳光平台”。三、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以科技手段促进规范化广泛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随着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层次越来越高、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等特点,依托网上追逃、测位跟踪等科技手段办案已成为形势的需要,通过科技手段收集证据不仅能获取更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外围信息和间接证据,实现侦查人员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办案思路的转变,更能有效防止逼供、诱供骗供和指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侦查效率。通过建立上下一体、便捷通达、功能多样的信息化网络,以电脑和网络的速度代替人工的速度,使侦查工作的速度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实现侦查工作的优质高效。 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根据要求,目前所有自侦案全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干警时限遵守情况、办案语言、行为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有效防止监督缺位和难以到位等现象,促使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更能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无形证据有形化,防止翻供翻证。四、突出法律文书和涉案款物管理,以狠抓细节强化规范化一是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使之更加严格规范。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启动或终结有关诉讼活动的重要工具,其规范性直接影响着社会对检察机关评价所以一定要精心制作。为此,他们除对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签发、核校等程序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外,还对文书的内容作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检察建议书、扣押清单等向案发单位或案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文书,更应严格规范。二是规范涉案款物的管理,防止违纪问题发生。他们严格按照要求,集中统一,专人、专库管理,明确其移送、接交程序和保管要求,做到帐清、数清、物清,帐帐、帐物相符,使其在检察环节的保存、返还、上缴、销毁都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防止出现失控、漏控现象和其他违法、违纪现象,对漏洞较多、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上要制定硬性标准,强化责任。三是严格办案时限的规定,防止超时限办案。效率也是规范追求的目标之一,超时办案、拖延办案时限等不仅仅是审查案的时间延长,从而导致程序不公,更可能因此导致实体不公,所以每起案都要在每个进度的期限内完成,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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