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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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在我国封建社会里,伴随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租佃关系便出现了。可以说,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地主配置其土地和掠夺地租的主导方式。租佃关系的历程曲折,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地域,往往有各自的特点。如对比西汉和隋唐,在魏晋南北朝,部分租佃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就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认可,同时,本时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远较其他朝代发达,等等。本文拟讨论汉唐间租佃关系的一些问题,不妥之处,敬请教正。一、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从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卖买开始,土地私有制便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认可。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诏令“使天下黔首自实田”,实质上

2、是将土地私有制推向了全国。自此而后,封建政府虽然颁行过名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一些思想家和政论家也曾一再宣扬过“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土地私有制却无一例外地为各个封建王朝所继承。于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始终呈现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共存的现象。无主荒地和没人土地是国有土地最主要的。在名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推行期间,封建政府曾允许农民占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或授给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但并没有触动私有土地。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汉初还推行,本身是以承认土地私有为前提的。屯田制推行期间,有人建议恢复井田制,被曹操拒绝了。占田制没有土地还授的规定,和名田制没有多大的区别。均田制

3、有还授的规定,但当封建政府将无主荒地授给农民时,特意确认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民的私有土地,桑田(永业田)便属此类。即便需要归还的露田(口分田),也在土地私有制的制约下,日渐打上私有的烙印,最终转化为私有土地。国有土地日益缩小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封建社会,编户齐民也即白耕农或半自耕农始终大量存在,即便在人口骤减,依附关系强烈的魏晋南北朝,其数量也不会低于当时总人口的二分之一。他们创造社会物质财富,承担赋役和兵役。为确保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统治阶级奢侈豪华的生活,封建政府除了制定严密的户籍制度,采取上计、案民比户、检括户口等措施进行控制外,轻徭簿赋、劝课农桑、授给无主荒地、压抑兼并直至打击

4、豪强等措施,都是为了维护他们。他们是建立在小土地私有制上的。李悝统计,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也人不敷出,往往会有其年收入的十分之一的亏损。他们的经济状况极不稳定。天灾人祸、繁重的赋役甚至家内人口的增减都可以导致其分化、土地减少和破产。所以晁错说他们随时都可能陷入“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①的窘境。现存史籍尚不能证明名田制和占田制下,封建政府不断地授给他们无主荒地,拯_________________①《汉书》卷24《食货志》。救其颓势。均田制则有每年正月还授的规定。但均田制从实施的头一天起就不均。如果说均田令规定的露田和桑田的亩积正反映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之下,农民维持其正常生计所须的亩积的话,那么其中有

5、关“不足”、“又不足”的条令,至少证明了在狭乡地区农民土地不足是相当普遍的。隋唐时期更明显。隋初均田,狭乡每丁才二十亩。唐初均田,关中灵口等地每丁才三十亩,以至封建史家说他们“衣食不给”①。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触动私有土地、特别是地主土地。奴隶主贵族的转化、因军功受赐土地和农民的分化这三大组成了我国最初的地主阶级。随着他们登上历史舞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逐步形成之中。《韩非子·诡使篇》载:“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赋役,而上不得者,万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破产、土地兼并和地主奴役劳动人手主要的状况。换句话说,农民破产逃亡和土地兼并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初始阶段就出现了。地主土地所

6、有制正是在土地兼并日复一日的进程中形成和确立起来的。土地兼并是历朝历代司空见惯、又无法治愈的顽疾。需要指出,土地兼并决非仅仅在地主和农民间进行,在地主间同样激烈地存在,皇亲国戚、达官贵人、甚至皇室成员都概莫能外。沁水公主是东汉皇室,但其田园却遭窦宪“枉夺”②。《北齐书·元文遥传》载:“魏之将季,宗姓被侮,有人冒相侵夺。”“宗姓”指的是皇室成员当无疑问。萧何贵为相国,所以在穷辟处强买民田,出发点是避免日后其田产“被势家所夺”③。田盼罢相,他的田产立刻面临窦婴的“势夺”④。两晋南北朝时,士族虽然享有政治及经济上的特权,仍难避免其土地被他人兼并。王蹇是琅邪王氏的后裔,其女贵为皇后,自己官居中书令,是

7、南方头等高门大族,他在钟山的80顷地被梁武帝强买后赐给了大爱敬寺。恒农杨氏在短短的数十年中,出了二个三公、三十三个州刺史和七个郡太守,说是北魏的大富大贵之家决不过分,但他们的日惕夜虑的中心问题之一,是担心其田园家产日后“方为势家作夺”⑤。凡此种种说明,非但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具有不稳定性,就是地主、包括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和皇室成员在内,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同样具有不稳定性。应该说,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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