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共预算听证的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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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共预算听证的完善途径预算听证指的是在国家预算的过程中,为了平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特定的国家机构组织的,有纳税人代表参加的公开决策程序。我们的预算编制一般来说比较粗线条,缺乏对收入和支出项目的详细说明,人大很难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因此,政府的公共预算需要依靠社会民众的监督,通过财政预算社会听证,让纳税人知道政府财政的钱是怎样花的,准备为老百姓办哪些事情,增强了政府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纳税人真正实现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而推动政府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由于预算听证制度,在我国只是部分地方政府在试行,在探索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

2、系列问题,阻碍了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遇到的障碍做深入分析,从而确保这项制度能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一)预算听证范围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目前预算听证的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预算听证并非在每一次预算过程中都适用,它由国家相关机构组织,除有特殊情况,程序的启动权在国家。同时,由于预算的内容相当繁杂,且专业性强,如果每一次预算过程均要适用听证,则不仅大大浪费社会成本,而且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预算听证应由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预算机构)有选择地在重大的关系纳税人直接利益的预算中主动提起。当然,在应当组织而没有组织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相关部门组织

3、听证。但究竟那些预算属于听证范围,何时应该启动预算听证,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参与听证,这一系列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政府和民众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预算听证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从目前各地实践看,民众参与公共预算的积极性不高。从客观方面讲,民众的参与水平受当地经济发展程度、政治机制及社会地位的限制,同时还有政府的宣传力度有关。监督财政预算本来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如何让公共财政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如何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如何建设打造阳光财政。这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难题。从主观方面讲,公民的实际政治参与状况又与其政治心理及自身素质密切相关。人们没有参与的动力

4、,可能还是由于公民自身的利益与预算的关联依然是一种隐形的关系。同时,参与预算听证还需要民众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最终民众的意见多大程度上影响预算的实际制定,仍然受到民众质疑。这一些问题导致民众的参与热情不高。(三)预算听证内容专业性强,普通民众难以看懂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这是公共财政预算长期以来给人的第一印象。由于公共财政的专业性与神秘性,因此预算听证还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在一些地方推行的公共预算听证制度,政府公布的预算内容定义不清楚,具体每项预算包括那些类别,听证主体根本看不懂,由于听证内容的专业性,预算听证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切实保证民众的知情权

5、的实现。但事实上,财政预算看不懂并不是技术上的问题,按照正常的标准,政府完全可以制订一份小学文化程度都能看懂的财政预算(四)预算听证程序不规范,缺乏制度规范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权利公正的实现。尽管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尝试推行公共预算听证程序,从实体角度上讲,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民对政府财政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但在这一程序实际运行中,程序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听证组织者没有明确告知听证主体的职责和权利,听证范围,大多数听证主体并不清楚自己有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权利,向预算组织者及用税单位提出质询、辩论的权利,对预算方案提交赞成或反对票

6、的权利。听证过程中各方意见,书证员是否如实记载,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是否及时公布,这些都是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算听证程序的真实性、可靠性。二、预算听证的完善途径(一)明确界定公共预算听证范围预算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公众参与程序,应遵循预算效率的要求,选择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以实现民主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协调。一方面预算听证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适用。预算的编制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决策过程。国家预算由一系列具体的环节组成,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等。另一方面,在复式预算制度下,在政府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中适用听证制度。在复式预算制下,政

7、府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财政支出,是民众较为关注并直接受其影响的程序,在这些预算中引入听证是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有之义。由于是否举行预算听证的主动权在政府,因此政府有必要明确告知民众公共预算的听证范围,便于民众及时行使预算听证的监督权。(二)多方宣传,扩大民众参与机制从预算民主的角度看,要真正实现公共预算民主化,必须强化外部力量对预算的监督,将预算过程纳入政治控制过程,实行预算的民主化改造。在现行预算审批机制中,《预算法》规定,中心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

8、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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