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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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体现刑法谦抑理念和刑法效益原则内在要求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运动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恢复性司法作为这种理念的一种具体实践方式,致力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这与我们在和谐社会理念下倡导和践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殊途同归,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则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种具体方式。  一、开展刑事和解不起诉工作的积极意义  刑事和解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经由检察官(或调停人)的主持[1],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

2、害人达成谅解,解决刑事责任及其附带的民事纠纷后,由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制度。刑事和解不起诉是在不违反我国刑诉法、刑法的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运作形式。它不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外设立的新制度,也不是“第四种”不起诉制度。  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刑事和解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等均有相应的成功案例。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不起诉的试点是一种“带有一定自生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一个改革试验”,“具有强大的生

3、命力”。但是,由于法律文化传统、执法理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大部分检察机关不敢、不能依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权,特别是相对不起诉权,往往将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听由法院判决。近年来,全国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率在1%至2%之间。某省检察机关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起诉的侵犯人身案件和侵财案件中,被宣告缓刑的分别占31.3%和20.8%,而同期该省检察机关对这两类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仅为1%和1.5%。前几年北京市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犯罪人中的98%都被起诉、判刑,且逮捕率、监禁刑适用率都在75%左右。

4、由于检察机关不敢、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权,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出现了诸多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犯罪前科的存在,对轻微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监所内的“交叉感染”和审判中“法庭污染”;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增加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累。  我们认为,通过建立和运行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不但可以避免上述不良效果,同时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一,刑事和解不起诉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观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调整,也将

5、导致刑事司法观念和诉讼模式的重要变革。在和平环境下,犯罪是社会矛盾最激烈、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构建和谐社会,很重要的是如何看待和处理犯罪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发多样的状况,由此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增加。我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观念浓厚,普通民众具有较强的“厌讼”心理、追求“无讼”状态,对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是基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情感,即使陌生人之间也是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情怀,原意不“经公”通过调解“私了”,这样既不伤双方“面子”,也是极为高效和有效的

6、。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则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也充分考虑了传统文化背景,其根本任务是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而且是一种内在的恢复、和谐,有别于以往那种“打击求和谐”的表象恢复。一些检察机关的尝试证明,刑事和解不起诉后的申诉、上访等“后遗症”8较少,社会效果比较好。据统计,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在2002年至2006年间以和解不起诉方式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高达100%。北京地区采取和解不起诉方式办理的轻伤害案件未出现申诉、上访现象。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和解不起诉的轻伤害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的为0人。  第二,刑事和解不起诉有利于检

7、察机关依法、全面、充分运用公诉裁量权。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包括不起诉权、起诉变更权、适用程序建议权、量刑建议权等,其中的相对不起诉权是公诉裁量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我国刑法的总则和分则有多个条款规定了“免除刑罚”的多种情形。可见,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有着明确、直接、充分的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依据。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当事人双方和解的基础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

8、定,这对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克服法律规则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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