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制度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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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不起诉制度的范围界定刘成江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屮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粕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屮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

2、疑人来讲,尽早使之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来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以追究名符其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与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允许被害人有权屮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

3、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卜•三种情形:一、绝对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笫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木法笫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Z—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且亦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

4、第116条“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这种条件下,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乂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木质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木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人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了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第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

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川的原则。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吋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山全国人人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人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捉起诉讼。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T涉婚姻自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苦等,实质上是

6、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了T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捉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乂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3.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微耀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7、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的内容札I似于原刑诉法屮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示的法条屮,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和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与绝对不起诉和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而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來决定是否起诉。三、存疑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

8、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认为这是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2]。与此相关,在第162条第(3)项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菲判决。这样,疑罪从无与存疑不起诉协调一致,共同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粘:神,有益于保障人权。存疑不起诉也是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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