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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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发布时间:2012-05-03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于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4月27日  云南省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的决议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3、,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新增就业、减少失业等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发改、工信、

4、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农业、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街道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争议调解等公共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

5、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就

6、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建成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项目占地的被征地人员就业。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30%;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15%。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招用

7、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等补贴;  (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扶持、创业扶持资金;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四)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工作的经费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用人单位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就业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

8、残疾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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