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规范化书写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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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规范书写 的补充规定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补充规定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的书写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后,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一、处方的格式和有效期处方由

2、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可标明某某医院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处方开具的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要求:1.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2住院患者增加二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处方.)二、常规项目(一)处方上填写的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与病历记载一致。年龄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

3、书写日龄或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医师开具处方时须注明临床诊断。(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每种药品须单独一行,药名后写出剂型、规格、数量,另起行书写单次给药量、给药次数、给药方法。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三)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药名之前写出;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三、药品名称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

4、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药名书写可用中文名称或英文国际非专利名(INN),同一药品名称不得中英文混写。如特指某一厂家或公司的药物,可在其后括号内写出商品名。例:左氧氟沙星针(左克)左氧氟沙星针(壮源)药名的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如“KCl”、“地米”。5%(10%)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和0.9%氯化钠注射液。四、药品规格含量和用法(一)有明确规格含量的药品须使用公制单位写明准确剂量。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

5、毫升(ml)为单位,或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品浓度,含量为单位,可直接写瓶或支;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例1:“0.2%替硝唑注射液200ml”或“替硝唑注射液0.4g或0.4x1瓶”例2:“0.5%红霉素眼膏1g”或“红霉素眼膏5mg×1支”(二)无明确含量的药品如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三)药品应按照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

6、原因并再次签医师全名。(四)一组药物混合使用时,每种药物写一行,用量按等于或低于包装量的实际使用量书写。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下药加入上面药液。(五)给药次数、给药方法用中文或规定的拉丁文缩写符号标出,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六)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阴性”或“续用”。例1:R.皮试()青霉素针80万×1支Inj.N.S100ml青霉素针320万u×4Sig:320万uq12hivgtt例2:R.Inj.N.S100ml(续用)青霉素针320万u×4Sig:320万uq12hivgtt五、

7、处方药量(一)一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医师注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特殊保管药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三)癌性疼痛患者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品名.用量处方背面.)(四)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

8、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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