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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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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美国、英国、欧盟等相继进行金融改革,制定金融法案,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的逻辑起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也因此倍受关注。本文将从法律概念的基本理论出发,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视角,结合世界各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指出目前我国金融法学者对这一概念阐释的不足,进而提出对“金融消费者”的见解。 关键词法律概念金融消费金融消费者 简介:张颖,中南大学法学院。 博登海默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由此
2、看来,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当以法律概念的基本理论为逻辑出发点。 一、法律概念理论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涉人概念是关于“人”的概念,如:“公民”、“法人”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责任”、“代理”等;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如:“标的”、“时效”等。 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3、。确定性法律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解释只能依法而释;不确定性概念指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解释的概念。 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一般法律概念是指适用于整个法域的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却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其涵盖面远不如一般法律概念。 二、金融消费者的含义 基于上述理论,可以得出,金融消费者是涉人概念,其概念界定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它还是部门法概念,基于理论和现实需要,须将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领域。那么,就这一概念世界各国金融法是如
4、何界定的呢? 第一,日本于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本法保护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可见,该法适用对象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法人。 第二,美国实施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为:“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立法尽管未明确将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但将法人予以排除却是肯定的。 第三,英国金融服务局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
5、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尽管都是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但与美国相比,其在金融消费界定上采取了排除法,可以有效避免金融消费者概念外延的不周延性。 第四,我国大多数学者套用普通消费者概念,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将金融交易中大量存在的投资者排斥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 第五,也有学者i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如下定义:“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对
6、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需重点关注两个问题:第一,如何界定金融消费保护语境下的“消费”;第二,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过程中应当给予保护的金融消费主体。进而引发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界定的三个争议:其一,金融消费中的“消费”,是否仅局限于“生活消费”?其二,消费主体是否应当包含法人、其他组织?其三,机构投资者是否是金融消费保护的对象?其中,问题一直接关系到争议一的解决,问题二则是解决争议二、三的关键。 三、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之剖析 (一)如何界定金融消费保护语境下的“消费” 正如前述,金融消费者是不确定性概念,主要表现为界定金融消费保护语境下的“消费”的相对不确定性,
7、不但要考虑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因消费需求不同而划分的不同消费类型,还要考虑法律概念本身的局限性及其体现的法价值。笔者认为,在金融消费保护语境下,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中的“消费”应缩小解释为“为满足个人需要的个人消费,对部分学者提出将金融消费者中的“消费”限定为“为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第一,将消费划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遗漏了非为生产又非为生活需要的消费,存在概念外延的不周延性。如:甲将每月工资收入的20%转账给某省红十字会用于捐助贫困学生,银行暗中扣留本金预存十天的利息,甲既非为生产又非为生活需要的消费,可否构成金融消费,其能否成为适格
8、的金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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