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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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620(颁布时间)19950801(实施时间)19980701(失效时间)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五章 设施与安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

2、和经国家批准开发浅层气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

3、和安排;(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浅层气的开发;(五)负责工业、公用、商业用气申请的审批;(六)负责天然气企业资质的审查工作,会同市建委、市财办、市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天然气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按规定颁发资质证书;(七)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八)对供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第六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有关单位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实施计划用气、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合理用气工作;(二)天然气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三)天然气行业的技术安全指导;(四)实施浅层气的开发工作。第七条 区(市)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

4、辖区的发展规划;(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指导下,负责编制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三)对供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理工作。第八条 重庆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天然气的专业公司,根据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负责对市城区以及其他纳入城市气化发展总体规划的天然气工程建设和供、用气的统一经营管理。其他区(市)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辖区内天然气经营单位行使民用天然气的管理职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石油部门开发气源,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天然气建设提供服务。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

5、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第十一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有关资质证书的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第十二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一)国家和地方投资;(二)引进外资;(三)银行贷款;(四)征收用气初装费和增容费

6、;(五)其他资金。用气初装费和增容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四条 天然气供给应保障居民用气和工业原料用气,适度发展公共福利、生产工艺和商业用气,逐步减少一般工业窑炉和工业锅炉燃料用气。第十五条 经营天然气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气单位),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气单位的供气范围及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必须经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 居民用气应向所在地供气单位申请,非居民用气应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需要用气的基本建设和技

7、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在立项前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天然气灶具、热水器和沸水器,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由具有安装城市燃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经供气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八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关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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