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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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

2、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二)  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三)  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四)  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五)  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及工业、公用、商业用气申请的审批;(六)  负责并会同市建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天然气企

3、业进行资质审查,按规定颁发资质证书;(七)  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八)  对供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投诉。第六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有关单位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  实施计划用气、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合理用气工作;(二)  天然气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三)  天然气行业的技术安全指导;(四)  实施浅层气的开发工作。第七条区、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  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辖区的发展计划;(二)  在全市天然气年底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

4、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三)  对供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四)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负责对主城区以及其他纳入城市气化发展总体规划的天然气工程建设和供、用气的统一经营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石油部门开发气源,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天然气建设提供服务。-------------------------------------------------------

5、--------------------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第十一条天然气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设计或施工任务。第十二条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6、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一)  国家和地方投资;(二)  引进外资(三)  银行贷款(四)  征收用气初装费和增容费;(五)  其他资金。用气初装费和增容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供气与用气第十四条天然气供给应保障民用,发展工业原料用气、生产工业用气、公共福利和商业用气。第十五条经营天然气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气单位),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7、。供气单位的供气区域必须经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居民用气应向所在地供气单位申请,非居民用气应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供气单位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用户使用天然气器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除居民家用天然气灶具外,均应由具有安装城市燃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经供气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市和区、县(市)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天

8、然气销售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关热气球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供收费标准。第十九条供气单位应当保持不见断供气。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或者减少供气量的,应提请通知用户,重大的设备检修应报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发事故除外。第二十条供气单位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供用气合同,公开和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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