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认”邂逅“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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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自认”邂逅“刑事诉讼”摘要:自认即当事人一方作出的不利于己、只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也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则是其承认对其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变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这样是否就能说明后者就是前者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种应用呢?前者又是否真的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呢?结合两者存在的制度背景以及结合刑法民法的理论构造我们会发现答案是否定的。  关键词:自认;供述;自首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而古老的制度,它孕育于辩论主义原则的基

2、础之上。它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的要求。其核心是当事人一方做出不利于己、只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免除对该主张所负的举证责任,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之供述中,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将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变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似乎该项与自认的相似度极高,那是否在刑事诉讼中就真的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事实的情况呢?自认是否也存在于刑

3、事诉讼中,从而适用于刑事诉讼呢?  自认制度  一、自认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存在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自认,即当事人一方作出的不利于己、只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也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叙述和承认两种。当事人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向法院表示承诺或认可。其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称为自认,它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认的事实属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自认可以分为裁判上的自认(诉讼上的自

4、认)和裁判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这里所指的“裁判上或诉讼上”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即不是指诉讼或审判开始以后至诉讼结束或审判结束前这一段期间,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之中,即是一个空间概念。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进行的自认就不是诉讼上或裁判上的自认。由于诉讼外的自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没有法律规范加以规定,所以诉讼外的自认没有约束力。理论上多将其视为一种证据资料。  二、自认的法律效果  1.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自认时,对方可以因此免除对该主张的

5、事实所负的举证责任。原因自然在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  2.约束当事人的效力  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当事人做出的自认的不可撤回性。一旦做出便不得撤回。这种约束力于禁反言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实施一定诉讼行为之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否定或与前一行为相矛盾的诉讼行为,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从诉讼理论分析,当事人作出于己不利的自认,法院可视其为真实,而作为裁判依据,这无疑是证据的作用。  3.约束法院的效力  自认的法律效果在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

6、应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这一制度的设计实际上也排除了法院对自认事实的决定权,甚至容忍自认事实的非真实性,而不能再动用职权调查事实的真伪。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的承认,就使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经成立,法院当然受该事实的约束。因此,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中辩论主义是自认制度的基石。  三、自认制度的体制环境  体制环境是具体诉讼制度存在的宏观环境,是具体诉讼制度存在的结构空间,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任何制度都无法正常运行。从体制环境来看,自认应当是当事人主导性诉讼体制,而非职权干预性体制。自

7、认制度的核心是自认对法院有约束力,没有约束力自认就不能作为一项诉讼制度。要使自认制度能够发挥功效,就必须建立约束性辩论原则和真正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实在化和处分原则的复原就意味着诉讼体制的根本性变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概念及其意义  因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相对于辩解而言,更接近自认制度,所以我们只对供述展开分析。自首,是指犯摘要:自认即当事人一方作出的不利于己、只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也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当事

8、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则是其承认对其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变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这样是否就能说明后者就是前者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种应用呢?前者又是否真的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呢?结合两者存在的制度背景以及结合刑法民法的理论构造我们会发现答案是否定的。  关键词:自认;供述;自首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而古老的制度,它孕育于辩论主义原则的基础之上。它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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