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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京地税营[2007]14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2006]144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07-01-22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6-09-14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1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有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管理工作,市局将进一步研究,另行予以明确。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
3、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
4、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①,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注释:①此处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
5、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②注释:②此处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
6、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
7、税税收管理问题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
8、收管理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③注释:③此处废止,详见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三、关于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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