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法〔20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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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苏检法〔2017〕67号江苏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支检验检疫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检验检疫系统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管理,提升工作质量,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7年3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9——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抽取/采集(以下简称抽/采样)工作,加强样品管理,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2、于江苏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的抽/采、交接、保存、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省局各业务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样品监督管理工作。省局科技处负责全省系统实验室样品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本单位样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实验室样品的接收、保存、档案管理、处置等应符合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章样品的抽取/采集第五条抽/采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或确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程序)等规定(以下简称“抽/采样依据”)进行。没有上述依据的,各分支局应

3、结合风险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报省局对应处室备案后执行。—9——第六条抽/采样应当严格按照抽/采样依据所确定的比例、数量和方式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抽/采样依据所确定的抽/采样比例、数量和方式。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对同一批货物的同一检验检疫项目重复抽/采样。同一批货物的检验检疫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检部门主管时,应由主施检部门牵头确定实施抽/采样的时间和方案,组织同时抽/采样。第七条对于检疫类项目,存在染疫风险或者疑似带有疫病疫情、动植物病虫害的,可以进行非随机抽/采样。对需要检验禁止含有项目的货物,可以适当扩大抽/采样比例,疑似含有或者存在污染风险的,可以进行非随

4、机抽/采样。第八条进出境货物不能满足抽/采样依据要求的,应当事先制定抽/采样方案,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方案执行。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第九条检验检疫样品必须由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抽/采或在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监督下抽/采。需市场采购样品的,应保留好采购凭证。现场采购样品的,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购样,其中至少一人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第十条抽/采有特殊技术要求或防护要求的样品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和防护措施,严格按要求在特定环境下以专用工具、容器取样及加施封识。—9——第十一条抽/采的样品应当及时加贴标签,必要时封样并加施封识。标签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5、,一般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采样日期、抽/采样人员、数重量等,明确样品与货物的关联性。第十二条各分支局应当建立样品封识领用核销制度。第十三条抽/采样的过程及有关情况应详细、准确记入原始检验检疫记录或抽/采样记录,确保抽/采样过程的客观、真实、准确。原始检验检疫记录或抽/采样记录一般应记录抽/采样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货物基本情况、抽/采样依据(方案)、所抽/采样品的编号、数重量、包装以及其他对样品代表性有影响的信息。必要时可采取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名、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采样的过程。原始检验检疫记录或抽/采样记录应当使用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省局无统一格式的,采用总局规定

6、格式。尚无统一格式的,省局各业务处室应当及时统一制定。总局、省局格式不能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分支局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经省局处室同意后,可在覆盖上级格式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细化相应栏目内容。第十四条抽/采样后,需将样品带离现场的,应填写《抽/采样凭证》,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联由检验检疫机构随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归档。—9——第十五条对应当返还的样品,应告知返还期限和免责声明;对于货主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验余、留存样品的,应当在《抽/采样凭证》中予以注明。第一章样品的交接第十六条各分支局、系统内实验室应当建立样品传递交接记录,确保样品传递交接过程可追溯。第十七条施检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

7、职的样品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样品出入登记和管理工作。抽/采的样品可直接送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测或交由本部门样品管理员后再统一送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测。第十八条各单位可以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交样品,但不得委托被抽/采样单位送样;现场送交样品的,原则上应由取样人员或样品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交实验室。若委托除被抽/采样单位外其他人员送样的,应确保样品封识完好,防止被调换。邮寄送达样品的,应留存快递凭证或记录快递公司名称及快递单号。第十九条送样单位至少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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