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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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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平县农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局日常监管行为,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要求,参照《云南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以下简
2、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农业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农业执法检查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第三条农业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涉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鲜乳、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新品种、动物诊疗、农机安全、植物检疫、水生野生动物、渔业捕捞及渔业船舶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时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6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依据《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
3、工作方案》、《农业厅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法规股和综合执法大队牵头按照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抽查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渔业管理股(水产站)、种子站、植保站、农机监理站、农环站、农经站、农质检站等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第六条法规股和综合执法大队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站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第七条农业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
4、检查;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法规股和综合执法大队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除外。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股和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相关站所配合,根据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职权对应的监管责任事项而制定,报局领导批准。第九条6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手段、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覆盖本级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100%和其他行政
5、执法事项100%(见附件1)。第十条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监管工作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法规股和综合执法大队牵头会同有关站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在金平农业信息网站公开。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第十一条双随机抽查主体为农业局,及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站所(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执法机构)。县种子站、植保站配合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药肥、药种)等生产经营主体的抽查工作;农质检站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抽查工作;渔业管理股(渔业执法大队
6、)及水产站负责水生野生动物、渔业捕捞及渔业船舶安全抽查工作;农机监理站负责对农机安全抽查工作;植保植检站负责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抽查工作,农环站负责农业环保抽查工作。第十二条各抽查主体按照行业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行业范围内监管对象的监管,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由法规股和综合执法大队汇总后,报局领导审定实施。第十三条各相关站所将职责范围内监管抽查对象的相关信息报法规股和综合执法大队汇总,开展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建设。6第十四条农业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由法规股和综合执法大队与信息股共同开发建设,并实现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第十五条农业局原则上不实行
7、跨专业随机抽查。开展双随机抽查时,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在既定专业执法种类和范围内随机确定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第十六条随机抽查原则上采取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同时可结合行业特点和不同的抽查主体可采取书面抽查等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监管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第十七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第十
8、八条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抽查时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检查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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