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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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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又叫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证明力不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判断过程中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影响。法律不要求判断者说明理由和根据,所关心的仅仅是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刑事诉讼的结构: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众所承担
2、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通常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审判三种。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法院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明能力:又被称为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又称“证据力”“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
3、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与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有关机关和人员所做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
4、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的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明价值
5、,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者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进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作出否定性结论的规则。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并运用证据查清、阐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审判人员的收集证据义务应被废除。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
6、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提出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制度。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
7、限划分。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具体而言,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或者说是他们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件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自行回避: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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