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80763
大小:45.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03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二) 三、回避 1.回避的适用人员: a.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b.《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一)当事人:本案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近亲属: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同时应扩展至其他近亲属。 (三)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f.参加过本案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查
3、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检察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3.回避的期间: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 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a.一般人员: (一)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比较民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
4、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b.院长(不包括副职)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c.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不包括副职)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d.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5.申请回避的效力: a.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
5、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6.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a.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作出复议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如果不属于2中的情形,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c.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d.对公安机关、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的,有权在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四、辩护与代理 1.辩护人的范围: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
6、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a.律师。 b.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B.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特别注意缓刑和主刑执行完毕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采取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诉讼牵制措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c.无限。 d.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7、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e.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f.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g.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后四项如果是被告的进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2.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A.一般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B.查抄复制资料: a.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
8、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b.审判期间: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