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全科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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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经济法全科复习指导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就是记载和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即用以证明证券的持有人,有权按证所载的内容,享有相应权益的一种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1、股票  2、债券  三、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主体 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发行条件1信用条件2政策性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程序1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2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公告公司债券

2、募集办法5制作债券6销售债券,收回债款7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1制定发行章程2申请、审批3公告发行章程4信用证级(并非必经程序)5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承销6销售认购  四、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而依法购买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行为。  (1)要约收购,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2)协议收购,是收购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收购。  五、证券监管制度  (1)证券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的机构,下称证券  管理部门。  (2)证券主管机构:我国的证券主管机构是指

3、证券委和证监会。  (3)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指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依其自律规则对证券经营者进行管理的民间组织。  (4)证券违法行为:  ①内幕交易;②操纵市场;③虚假陈述;④欺诈客户;⑤卖空交易。  六、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证券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法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等。证监会有权单独实施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行政处罚。证券委指定其他机构处罚的,受指定的机构也可以在职权范

4、围内实施处罚。  (3)刑事责任。当证券违反行为构成犯罪时,无疑应依法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处罚。  《刑法》第178条到第182条,明确地规定了:①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③内幕交易罪;④编造并且传播影响债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罪;⑤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⑥操纵证券市场罪。编辑推荐: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感谢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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